| 标 题: | 《2026年乌海市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4615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2026年乌海市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26-09-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9-09 11:09:3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稳定粮食种植收益,充分调动种植主体大豆种植积极性,规范目标价格补贴全链条管理,乌海市农牧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2026年乌海市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乌农字〔2026〕48号)。为便于各区、各类种植主体理解掌握政策要点,现解读如下。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稳定玉米、大豆种植收益,发挥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强化补贴资金全流程监管,防范套取骗取补贴问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补贴对象:全市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的实际生产者。原则上公职人员、死亡人员不得领取补贴。
补贴依据:经测绘、实地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的当年实际合法种植面积作为补贴发放计算依据。
1.土地不合规不予补贴:国家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新开垦土地、黄河河道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违规种植玉米的,不予补贴。
2.种植管理不到位不予补贴:作物播种后放任不管、无田间管理;种植在不适宜区域,单产显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存在明显套补行为的不予补贴。
3.青贮玉米不享受补贴:玉米作为青贮收获的不予补贴;玉米作为粮食收获、对外销售,可以申领补贴。
4.已享受同类专项补贴面积予以扣减:企业、合作社、个人已申领城乡一体化补贴、农业产业化奖励补贴、葡萄产业专项补贴的,对应已兑付补贴的面积,在本次生产者补贴申报面积中全额扣减。
5.各区可结合本地种植实际,补充划定不予补贴范围。
各区结合市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最终核实的合规补贴面积测算本区补贴标准;同一行政区补贴标准保持统一。
一是严禁弄虚作假,补贴资金必须兑付给实际生产者,严禁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向不符合条件主体分配补贴。
二是各级设立政策咨询、信访举报渠道(电话、微信、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前研判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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