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4-00257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3〕62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11-1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1-05 11:02: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和创新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乌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乌人才字〔2023〕3号)有关精神,市农牧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配套制定了《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分为五章21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1—3条):说明制定本实施办法的文件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乌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乌海市人才发展规划(2023—2025年)》精神;主要目的是为专家人才面向农区开展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搭建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专家服务基层实现常态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主要承担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包括市区两级组织、农牧、人社、科技等有关部门。
第二章,申报设立(第4—7条):明确专家人才工作站的设立依据和载体,可依托农牧业龙头企业、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特色农牧业产业基地、示范农牧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技推广“科技小院”、各类传统技艺人才培养载体等建立。
申请设立的条件主要是3条:
(一)所在区、单位高度重视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工作,对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有一定投入或预算安排,积极为专家服务基层提供便利条件,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设立单位具有一定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并与服务专家签订了工作协议或合作意向,服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特殊技艺,能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设立单位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能为专家开展技术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必要的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按照规定做好专家服务管理和绩效评价。
申请设立的程序主要是3项:
(一)申请设立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农牧水务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各区考察遴选后报市农牧局。
(二)市农牧局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组织进行开展专家评议,根据专家评议及各区推荐情况,形成拟设立专家人才工作站名单。
(三)候选专家人才工作站名单经市农牧局党组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8—13条):主要包括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与专家签订合作协议及专家依托工作站开展服务的内容。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负责本区专家人才工作站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每年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工作督查和考核和具体工作要求。
第四章,支持措施(第14—18条):对经认定的专家人才工作站给予5万元资助,设立后第二年再根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继续给予5—2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改善专家人才工作站设施环境,不得用于与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无关的其他项目。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开展相关工作推进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第19—21条):对工作经费保障和其他相关事项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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