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4-00247 发文字号: 乌农字〔2023〕62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1-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1-05 10:52: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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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牧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和科技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和创新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乌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乌人才字〔2023〕3号)有关精神,市农牧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配套制定了《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科技局

  2023年11月9日

  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搭建专家人才服务基层综合平台,引导专家智力资源向基层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乌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乌海市人才发展规划(2023—2025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为“专家人才工作站”)作为专家人才与基层需求精准对接、引导专家人才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旨在为专家人才面向农区开展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搭建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专家服务基层实现常态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第三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各区组织、农牧、人社、科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本区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四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立,应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主要依托农牧业龙头企业、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特色农牧业产业基地、示范农牧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技推广“科技小院”、各类传统技艺人才培养载体等建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家人才工作站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区、单位高度重视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工作,对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有一定投入或预算安排,积极为专家服务基层提供便利条件,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设立单位具有一定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并与服务专家签订了工作协议或合作意向,服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特殊技艺,能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设立单位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能为专家开展技术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必要的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按照规定做好专家服务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申请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农牧水务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各区考察遴选后报市农牧局。

  (二)市农牧局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组织进行开展专家评议,根据专家评议及各区推荐情况,形成拟设立专家人才工作站名单。

  (三)候选专家人才工作站名单经市农牧局党组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笫八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和发展计划,加强专家人才工作站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项目资金投入,为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与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条  各类专家可依托工作站进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合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活动,可举办科普宣传、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十一条  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专家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专家人才工作站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各区农牧水务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区专家人才工作站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每年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工作督查和考核。各区应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需求征集制度,动态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层项目需求信息库等,促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充分对接。探索建立服务对象与专家长期对接、合作机制,积极促进专家持续开展服务。

  第十三条  市农牧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给予跟进扶持并对建设管理措施不到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专家人才工作站给予5万元资助,设立后第二年再根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继续给予5—2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改善专家人才工作站设施环境,不得用于与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推进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发展,为组织引导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各区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专家人才工作站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支持项目。

  第十八条  加强专家人才工作站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及时跟踪了解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人才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家人才工作站资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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