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68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1-2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1-26 16:22:4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起草依据: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切实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起草本方案。

  二、内容解读:

       (一)实施方案;

  (二)阶段性安排。

  1.区域定格。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把三区划分为一级网格,三区各行政村划分为二级网格。如行政村地域面积较大,三区可自行按照主体类型、产品风险等继续延伸划分网格。

  网格定人。一级网格需配备1-2名监管员,二级网格需配备1-2名协管员(信息员)。仍保留监管机构或职能的乡镇,监管员由之前监管站人员或承担监管任务的人员担任;未保留监管机构的,由三区农牧部门协调抽调综合执法、技术服务等人员担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协管员(信息员)可以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防疫员或当地种养殖规模较大的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担任,也可以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三区农牧部门负责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人员定责。协管员(信息员) 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协助监管员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监管员应围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或协助所在区农牧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参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

  完善名录。在完成“定格、定人、定责”的基础上,协管员(信息员)配合监管员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完善“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监管员负责审核网格内生产主体名录并报送至市农牧部门,三区农牧部门负责对监管员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有瞒报、漏报现象并及时补齐。如因瞒报造成主体名录缺失引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舆情事件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纳入“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的生产主体应包括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

  2.制定方案,搭建框架(2021年年底前)

  3.样板先行,分步达标(2022年1月-2024年底)

  按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 和《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附件3),以“3+5+2”的进度,对照样板分年度达标。

  4.巩固提升,健全体系(2025年1月——2025年底)

  各级农牧部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网格化管理方式,形成三区—行政村—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网格化管理体系,针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任务集中发力,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公布公示巡查检查、检验检测、达标合格证制度施行等情况,实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化、公开化、便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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