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681 发文字号:  乌农字〔2022〕6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1-2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1-21 16:11:5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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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农字〔2022〕6号

各区农牧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切实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对《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2年1月21日

  

  

  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落到实处,建立完善乌海市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运行高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乌海市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网格监管员培训全覆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名录更加完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农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夯实责任。切实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三区农牧部门要督促指导落实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责任。

  ——坚持整体推进,分步达标。按照先易后难,样板带动,分步达标推进的方式,“搭建一个框架,打造一批样板,完善一套体系”,一年搭建全区网格化管理框架,三年推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到“十四五”末形成信息畅通、运转高效、工作有力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划分采取行政村划分为主,主体类型、产品风险划分为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辖区内网格划分类型。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搭建框架(2021年年底前)

  1.制定方案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三区农牧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已有方案的对照本方案进行细化、实化、完善,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或未制定方案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2.“定格、定人、定责、完善名录”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底)

  区域定格。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把三区划分为一级网格,三区各行政村划分为二级网格。如行政村地域面积较大,三区可自行按照主体类型、产品风险等继续延伸划分网格。

  网格定人。一级网格需配备1-2名监管员,二级网格需配备1-2名协管员(信息员)。仍保留监管机构或职能的乡镇,监管员由之前监管站人员或承担监管任务的人员担任;未保留监管机构的,由三区农牧部门协调抽调综合执法、技术服务等人员担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协管员(信息员)可以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防疫员或当地种养殖规模较大的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担任,也可以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三区农牧部门负责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人员定责。协管员(信息员) 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协助监管员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监管员应围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或协助所在区农牧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参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

  完善名录。在完成“定格、定人、定责”的基础上,协管员(信息员)配合监管员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完善“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监管员负责审核网格内生产主体名录并报送至市农牧部门,三区农牧部门负责对监管员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有瞒报、漏报现象并及时补齐。如因瞒报造成主体名录缺失引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舆情事件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纳入“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的生产主体应包括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参考附件2,牧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样板先行,分步达标(2022年1月-2024年底)

  按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 和《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附件3),以“3+5+2”的进度,对照样板分年度达标。

  (三)巩固提升,健全体系(2025年1月——2025年底)

  各级农牧部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网格化管理方式,形成三区—行政村—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网格化管理体系,针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任务集中发力,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公布公示巡查检查、检验检测、达标合格证制度施行等情况,实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化、公开化、便捷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有步骤,有计划逐步推动。

  (二)加强条件保障。三区要积极推动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鼓励探索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绩效考评。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和乡村振兴考核。自治区农牧厅对率先完成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的盟市从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大统筹力度。三区农牧部门要探索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统筹基层农牧业综合管理服务力量,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倾斜;推进三区建立日常巡查与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强化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发挥现有乡镇速测室和标准化乡镇站的作用,对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速测筛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进农畜产品社会全民共治。

  (五)强化公示公开。各级农牧部门负责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级网格化管理示意图,包括监管机构、一级网格监管员、二级网格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等基本信息。

  (六)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牧部门要统一思想,各负其责,全力推动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农牧厅在“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统筹协调指导全区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推动旗县尽快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对旗县网格化管理开展培训指导,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达标乡镇的验收工作;旗县农牧部门对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 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附件3)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乡镇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验收。

  (七)加强信息报送。2021年12月31日前,协管员(信息员)、监管员、各级农牧部门登录“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后填报生产主体名录,经逐级审核后推送至农牧厅账号;2022年1月4日后,各级农牧部门、监管员及时在平台上添加对生产主体开展的监管检测情况,协管员(信息员)每年更新1次主体名录。

         联系人:李世华 王伯琛

         电  话:0473-3998741,0473-3998712。

         附件:1.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户参考标准 

               3.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1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具体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等。

  第四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 1 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 2 次/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 1 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户参考标准

单位:亩、头、只

种类

测算方式

基本标准

种植

养殖

存栏

出栏

种植

粮食

50亩以上

水果

20亩以上

蔬菜

陆地

20亩

设施

5亩以上

食用菌

土栽

5亩以上

基质栽

5万袋

畜禽

养殖

生猪

一般规模

>500

肉牛

>100或

>100

奶牛

>100

>1250

肉禽

>10000或

>50000

蛋禽

>10000

水产

养殖

水库、湖泊

50亩

池塘

20亩

  

附件3

  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三区农牧部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条 三区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三区农牧部门应当对监管员进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巡查检查内容、用药指导等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

第四条 监管员应制定年度巡查检查计划,按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生产主体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每年至少2次,要覆盖辖区内全部主体。协管员(信息员)应当配合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第五条 协管员(信息员)配合监管员按要求将主体名录录入“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六条 监管员应在三区农牧部门的指导下,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生产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

第七条 监管员应围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或协助三区农牧部门对生产主体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指导培训。

第八条 监管员应对辖区内的农畜产品开展速测筛查,每个二级网格的农畜产品样品不应少于10个/年。

第九条 监管员应将巡查检查情况及时上传到“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条 各级农牧部门要及时把对农畜产品主体开展的监管检测情况上传至“内蒙古智慧农牧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完成其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乌农字〔2022〕6号 关于印发《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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