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4-02103 发文字号: 乌农字〔2024〕13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3-0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4-08 09:09: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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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农牧水务局:

  现将《乌海市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4年3月5日

  

  

  乌海市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工作方案

  

  为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内农牧畜发〔2024〕8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宣传培训。要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广泛宣传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上报自治区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的专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人员的培训,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和考核,确保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人员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组织开展检查。各区农牧部门组织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完成自查工作。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农牧厅在“内蒙古自治区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中抽取3人组成检查组,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对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检查前将下发检查通知单,告知检查时间,被检查厂应做好生产计划安排,检查期间原则上应处于生产状态。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检查结果运用。首次检查结果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农牧厅将公开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函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关联。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属地农牧部门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24年3月15日)。市、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组织力量深入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动员、答疑解惑,使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宣传培训过程中,企业对《规范》内容有疑惑,各区农牧部门解答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市农牧局,自治区统一组织对屠宰质量管理专家、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屠宰管理人员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线下和线上培训,让所有检查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了解《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做好内部培训,按照《规范》要求逐项对照检查、改进提升,完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检准备。

  (二)对照自查阶段(2024年3月16日—2024年4月30日)。市、区农牧部门组织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自查,查找存在问题,并根据企业自查报告,提出“拟检查通过”“拟整改后通过”和“拟退出”等意见,于2024年4月底前将对照自查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评审检查阶段(2024年5月—2025年7月)。根据自查情况,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逐项评定、综合评价。

  (四)问题整改阶段(2024年8月—2025年11月)。市、区农牧部门要结合全国畜禽屠宰管理系统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际,组织开展分类指导。对基础条件较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一定技术改造后能够达到《规范》要求的,指导其制定改造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抓紧改造升级;对基础条件差、经营困难,不具备改造能力的,按照时间节点坚决予以关停。

  (五)总结提高阶段(2025年12月—长期坚持)。全面总结《规范》实施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规范》实施工作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市、区农牧部门于2025年12月底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规范》实施工作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我市成立工作专班。

  组  长:梁  斌   乌海市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赵海东   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成  员:奇  凤   乌海市农牧局畜牧兽医科负责人

  刘应昭   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副主任

  薛海林   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副局长

  孟淑娟   海勃湾区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李承泽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副局长

  金  建   乌达区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张  乐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副局长

  邵国权   海南区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规范》,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规范》平稳有序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牧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统筹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各地确需保留生猪小型屠宰场点的,要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进行设置,明确设立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另行制定。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林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三)加强帮扶指导。各级农牧部门安排专家开展“一对一”帮扶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优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降低企业改造风险。结合《规范》实施的契机,深入调研摸底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定点屠宰厂(场)运行现状,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3.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纪律

  4.检查专家无利害关系和廉政承诺声明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一、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二、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检查项目表见附录1。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屠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溯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三、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Y-”、“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N”。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N”。

  五、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作出最终检查结论。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不符合项数

(折合后总数)

结 论

不符合项数

基本符合项数

0

≤3

≤15

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

/

/

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4

/

/

/

≥16

  

  六、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件2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自行整改,整改后认为基本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形成自查报告(附录2),由所在地旗县区农牧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

  2.自治区收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后,结合检查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检查。

  检查前自治区下发检查通知单,告知检查时间。被检查厂应做好生产计划安排,检查期间原则上应处于生产状态。

  二、实施阶段

  1.检查组组长制定《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附录3),明确检查组成员工作分工。

  2.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厂后,出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知单。

  3.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被检查厂介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4.被检查厂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5.检查组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6.检查组组长将根据检查情况,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听取被检查厂的陈述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被检查厂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7.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附录4),撰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附录5)。

  8.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确认缺陷项目,宣布检查结论,提出缺陷项目整改时限建议。没有异议的,被检查厂负责人在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将会注明原因。

  9.自治区采取适当形式组织被检查厂评价反馈检查组工作情况。

  三、整改上报阶段

  1.市区两级农牧部门督促被检查厂按照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厂要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农牧部门。所在地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检查厂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核实,认为整改符合要求的,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附录6,以下简称《核查表》)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整改报告和《核查表》送市农牧局,市农牧局审核后报检查组。

  2.检查组组长组织审核相关内容或结合现场核查,在《核查表》填写意见。核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核查表》以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一并报自治区审核确认。

  3.自治区在确认检查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检查结果,通报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并将检查结果信息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附录: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

  3.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

  4.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

  5.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

  6.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查看文件等资料。

2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查看文件等资料。

3*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

查看文件等资料。

4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两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学历和技术职称都不能满足的,应当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查看档案等资料。

5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现场提问。

6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本规范;
(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

查看文件等资料。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6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纠正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
(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本厂(场)检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有效运行;
(七)接受和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厂(场)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查看文件等资料。

7*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查看人员登记表,实地查看。

8

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49)的规定。

实地查看,提问不同岗位人员。

9*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的各岗位工作需要。
(一)每小时屠宰量大于300头的,至少配备11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每小时屠宰量大于150头,不超过300头的,至少配备9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三)每小时屠宰量大于70头,不超过150头的,至少配备7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四)每小时屠宰量大于30头,不超过70头的,至少配备5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每小时屠宰量大于10头,不超过30头的,至少配备3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六)每小时屠宰量不超过10头的 ,至少配备2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查看人员登记表,实地查看。

10*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的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查看证书,现场提问。

11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查看人员登记表、健康证明等资料。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2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生猪屠宰和检验检测等工作。

现场提问。

13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查看培训计划。

1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查看培训内容、记录等资料。

15*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查看省级行业发展规划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1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7*

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水源。

查看用水检测报告或供水用水合同。

18

具备符合要求的电源。

实地查看。

19

厂区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离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场所,远离受污染的水体以及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实地查看,必要时查看卫星地图。

20

第十五条

厂区周围应当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实地查看。

21

厂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实地查看。

22*

第十六条

厂区应当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二者之间设有隔离设施。

实地查看。

23*

成品出厂应当使用专用通道和出入口,运送生猪和废弃物的,不得与其共用。

查看厂区平面图,实地查看。

24*

设有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设施)等。

查看厂区平面图,实地查看。

25

设有生猪运输车辆、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区域。

实地查看。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26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应当临近生猪卸载区域。

实地查看。

27

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查看排污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资料,实地查看

28

第十七条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查看厂区平面图,实地查看。

29

屠宰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等建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查看厂区平面图,实地查看。

30*

屠宰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当分隔。

实地查看。

31

第十八条

待宰间应当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设计单班屠宰能力的生猪。

实地查看。

32

待宰间圈舍隔墙高度不低于1米,隔墙和地面应当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

实地查看。

33

第十九条

隔离间应当单独设立,位于待宰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宜靠近卸猪台。

实地查看。

34

第二十条

急宰间应当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有冷、热水供应装置,出入口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实地查看。

35

第二十一条

屠宰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应当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

查看车间平面图,实地查看。

36

屠宰间地面应当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当平整无裂缝、无积水。

实地查看。

37

屠宰间内各加工区应当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符合生产工艺、卫生及检验检疫要求。

查看车间平面图,实地查看。

38*

屠宰间不得用于屠宰生猪以外的其他动物。

查看生产记录,实地查看。

39

屠宰间检验检疫操作区域的长度应当按照每位检验检疫人员不小于1.5米计算,踏脚台高度应当适合检验检疫操作的要求。

实地查看。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40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屠宰间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应当分别设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并与屠宰间相连通的更衣室。

实地查看。

41

屠宰间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包装或储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实地查看。

42

屠宰间的卫生间门应当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

实地查看。

43

第二十三条

屠宰间应当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供应装置,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

实地查看,必要时使用温度计检测。

44

屠宰间加工用水的管道应当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

实地查看。

45

屠宰间明沟排水口处应当设置不易腐蚀材料格栅,并有防鼠、防臭的设施。

实地查看。

46

第二十四条

屠宰间照度应当能满足检验检疫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屠宰间加工线操作部位的照度应当不低于200勒克斯,检验检疫操作部位的照度应当不低于500勒克斯。

实地查看,必要时使用照度仪检测。

47

第二十五条

屠宰间内应当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

实地查看。

48

屠宰间内空气流动的方向应当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实地查看。

49*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备和工器具,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

实地查看。

50

屠宰间内与生猪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当耐腐蚀、可反复清洗消毒,不与生猪产品、清洁剂和消毒剂等发生反应。

实地查看。

51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配备满足日常检验检测需要的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常见理化指标检测,“瘦肉精”等的快速筛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并具备一定的兽药残留检测能力。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52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类型等需要,设置相应的储存库。

查看出厂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53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储存库内应当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应当保持整洁、通风。

实地查看。

54

储存库的温度应当符合所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储存要求,冷藏、冷冻储存库应当具有温度监控设备。

实地查看。

55

第二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不同场所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同场所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得混用。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56

厂(场)区出入口处应当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实地查看。

57

生猪运输车辆入口处应当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

实地查看。

58

屠宰间入口处应当设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洗手设施、换鞋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实地查看。

59

车间内应当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地查看。

60

隔离间、无害化处理间的门口应当设置车轮、鞋靴消毒设施。

实地查看。

61

第三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远离车间的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实地查看。

62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当便于清洗消毒,结构严密,能防止虫害、鼠害等。

实地查看。

63

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有清晰、明显标识。

实地查看。

64

厂区内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或处理,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实地查看。

65

第三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实地查看。

66*

无害化处理采用的处理方法应当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

实地查看。

67

第四章
宰前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对进厂(场)生猪的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全面评估供应商(包括生猪饲养者、生猪经纪人、委托人等)的生猪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供应商评价内容应当包括生猪来源、防疫、兽药和饲料使用、运输等情况,以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现场提问。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68

第四章
宰前管理

第三十二条

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做好记录和保存。

查看记录等资料。

69

第三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规定查验登记流程、生猪验收标准、生猪查验要求、不合格生猪处理、查验登记记录等内容。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70*

查验登记记录包括生猪进厂(场)时间、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生猪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和查验人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

71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进厂(场)生猪的检疫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72

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确保证物相符。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73*

对进厂(场)生猪应当查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以及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和排泄物状态等,确认临床健康,符合验收标准。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74*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间静养待宰,按批次对生猪实施分圈管理。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7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一圈一档”的原则对待宰生猪实施档案管理,如实记录生猪供应商名称、生猪数量、来源、入圈时间、生猪批次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76

第三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宰前停食停水静养时限、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问题处理和待宰静养记录等内容。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现场提问。

77

生猪临宰前应当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78

第四章
宰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生猪屠宰前,对生猪体表进行喷淋,洗净生猪体表的粪便、污物等。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79*

第三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及时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80*

每批次生猪送宰后,应当对空圈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81

第五章
屠宰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制作屠宰工艺流程图,在显著位置公示。

实地查看。

8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的工艺应当至少包括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或剥皮)、吊挂提升、去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等,符合《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的相关规定。

实地查看。

83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屠宰工艺流程设置屠宰生产岗位,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岗位标识牌。

实地查看。

84*

制定并执行主要岗位的操作规范。

查看规范文本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85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日屠宰生猪前,应当检查工作环境、屠宰设施设备、工器具、容器等的卫生状况和运行使用状态。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86*

第四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产品类型,制定屠宰生产记录表单。如实记录生猪批次、数量、宰前重量、生猪产品名称、宰后重量、生猪产品所有人、生产批号、屠宰时间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87

第五章
屠宰过程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厂(场)区定期除虫灭害。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88

屠宰间配备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实地查看。

89

保持屠宰现场清洁卫生,及时清理杂物。

实地查看。

90

工作人员进入屠宰间前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工作衣帽和鞋靴。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91

屠宰过程中,非清洁区和清洁区的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92

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及使用的工器具不得落地,不得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93*

生猪屠宰、检验过程使用的工器具,如刀具、内脏托盘等,应当一猪一更换,每次使用后用82 ℃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化学清洁剂。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必要时使用温度计检测温度。

94*

病害及可疑病害胴体、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等应当单独放置,避免污染其他生猪产品、设备和场地;造成污染的,按要求进行处理。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95

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工助剂、清洗剂、消毒剂、润滑剂等化学制剂。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96

不得在屠宰过程中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停止屠宰作业,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生猪产品。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97*

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屠宰间等场地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98

第五章
屠宰过程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猪产品与不可食用副产品、废弃物、病死生猪及病害产品等分类分区分库存放,清晰标识。

实地查看。

99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屠宰设备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相关记录等内容。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0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制定屠宰关键设备操作规程。

查看规程文本等资料。

101

维护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维护维修项目、日期、故障描述、结果,以及人员签字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现场提问。

102

第四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按规定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理。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03

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领用人签字、保管人签字、库存数量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

104

第四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05

第四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停止屠宰、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告知驻场官方兽医。

查看记录等资料,现场提问。

106

第四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查看预案文本等资料。

107

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查看培训演练资料。

108

第六章
检验检疫

第四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实地查看。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09

第六章
检验检疫

第五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并如实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10

第五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11

第五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岗位设置、检验人员要求与职责、检验项目与方式以及检验结果判定、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具、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等内容。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12

第五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对生猪实施宰前检验。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13*

如实记录生猪批次、入圈时间、数量、准宰数量、急宰数量、死亡数量和处理情况、检验人等内容。

查看记录,实地查看。

114*

第五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屠宰生产工艺流程,设置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的宰后检验岗位。宰后检验岗位应当至少包括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等岗位。

实地查看。

115

制定宰后检验岗位操作规范,并悬挂检验岗位标识牌。

查看规范文本等资料,实地查看。

116*

第五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实施生猪宰后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17*

如实记录生猪批次、数量、检验合格数量、检验不合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及处理方式、检验人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18

第五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实验室检验检测。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1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检测记录。

查看记录等资料。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20

第六章
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加强实验室检验检测质量控制:
(一)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
(二)对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三)在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方法、不同仪器设备的比对;
(四)在内部开展实际操作的现场考核。

查看相关活动资料。

121

第五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留存,如实记录样品编号、对应生猪产品名称、屠宰日期或生产批号、留样人、留存样品流向和处理时间等内容。样品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22

第五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制定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范。

查看规范文本等资料,实地查看。

123

定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

查看记录等资料。

124

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家、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记录等内容。

查看档案等资料。

125

第六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26*

应当对屠宰前确认的病死生猪、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并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27

第七章
产品出厂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生猪产品包装管理,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相关强制执行的标准。

实地查看。

128

包装材料和标签由专人保管,专库储存,并如实记录包装材料使用情况。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29

包装后的生猪产品标签或标识与产品保持一致,且不易脱落,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地查看。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30

第七章
产品出厂管理

第六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储存管理制度。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31

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不同类型的生猪产品应当分开存放。

实地查看。

132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生产批号、规格、入库数量和日期、储存地点(区域)、储存方式、保质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

133*

第六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加施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34

第六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35*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36

第六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37

运输鲜片猪肉不得敞运,应当使用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产品间保持适当距离,不得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38

包装的生猪产品与裸装的生猪产品应当尽量避免同车运输,无法避免时,应当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139

第六十六条

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应当在每批生猪产品运送结束后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40

第八章
追溯与召回

第六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生猪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实地查看。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41

第八章
追溯与召回

第六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猪产品的处理、召回记录等内容。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42

生猪产品召回记录应当包括生猪产品名称、购买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

143

第六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销售者(委托人)告知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查看记录等资料,现场提问。

144*

第七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查看记录等资料,现场提问。

145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而被召回的生猪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查看记录等资料。

146*

第九章
委托管理

第七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双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查看委托协议等资料。

147

第七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于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的项目,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样品要求、样品处理方式、保存期以及异议处理等内容。

查看委托协议等资料。

1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或资质认定。

查看证书等资料。

149

第七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配备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与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查看委托协议等资料。

150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料。

序号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151

第九章
委托管理

第七十三条

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设置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暂存场所,相关设施设备和存储条件符合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能够满足暂存需要。

实地查看。

152*

应当建立暂存转运台账记录。

查看记录等资料。

153

第七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生猪产品的,应当与物流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车辆温度控制、清洗消毒等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要求。

查看委托协议等资料。

154

第十章
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

第七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现场巡查制度,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和巡查记录等内容。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

155

现场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

156

第七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各项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评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检查和评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记录和报告,记录检查结果、评查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查看记录、报告等资
料。

157

第七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严格记录管理,对需填写的记录统一编制表单,明确填写要求和保存期限等。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查看记录等资料。

158

第七十九条

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及时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查看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15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建立屠宰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填报人和负责人。

查看制度文本等资料,现场提问。

160

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报送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

查看记录等资料、全
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系统。

  

  

  

  

  

  

  

  

  

  

  

  

  

  

  

  

  

  

  

  

  

  

  

  

  附录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屠宰厂(场)设立时间、组织结构、屠宰能力(包括设计年屠宰能力和近三年每年实际屠宰量)和厂(场)区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图等基本信息。

  (一)人员情况。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屠宰技术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登记表,包括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考核合格证书和健康证明取得时间等;质量管理负责人具备的能力和岗位职责;近两年培训情况。

  (二)设施设备情况。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工艺平面图,水源、电源等情况。主要设备(包括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载工具)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

  (三)管理文件。主要管理制度文本和空白记录样张等。

  (四)其他。如有委托行为的,需提供委托协议。

  二、自查实施情况

  (一)自查组织情况。包括自查时间、方式、内容等。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自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数量,逐项列明缺陷项目具体情形。

  (三)问题整改情况。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和自查结论。

  
附录3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现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本信息

  ×××位于×××(生产地址),于××年××月正式投产,生猪定点屠宰代码为×××。

  二、检查时间和检查程序

  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检查程序:

  第一阶段:首次会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汇报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介绍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阶段:实地查看建设运行情况

  检查组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对需要实地查看的项目在相应点位进行实地检查,进行必要的询问或提问,逐项评定。

  第三阶段:查阅资料和提问交流

  检查组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对需要查看资料的项目逐项查阅制度文本和记录等资料,进行必要的询问或提问,逐项评定。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和末次会议

  检查组综合评定,梳理缺陷项目,撰写检查报告。

  召开末次会议,通报现场检查情况,确认缺陷项目,宣布检查结论。

  三、检查组成员

  组长:×××

  组员:×××、×××

  ×××主要负责……;

  ×××主要负责……;

  ×××主要负责……。

  

  

  附录4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代码

生产地址

重点项目存在缺陷项目:

一般项目存在缺陷项目:

检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留存。

  

  附录5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代码

生产地址

检查时间

(综合评定示例)

受×××委派,检查组按照预定的检查方案,对该屠宰厂(场)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涉及检查项目共×项,其中重点项目×项,一般项目×项。总体情况如下。

该屠宰厂(场)机构是否健全,职能是否明确,人员数量、能力和培训情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厂区和车间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规定,布局是否合理,待宰间、屠宰间等及其设施设备是否与屠宰规模相适应,能否满足屠宰生产要求;检验室及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宰前管理、屠宰过程管理、检验检疫等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档案和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现场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发现重点项目不符合项×项,基本符合项×项;一般项目不符合项×项。经检查组讨论,综合评定如下:该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建议该厂(场)在××期限内完成缺陷项目整改。

检查组成员

签名

年   月   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本报告一式四份,分别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留存。

  

  附录6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代码

生产地址

检查时间

整改材料

接收时间

整改情况

缺陷项目1:

缺陷项目2:

......

县级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组

核查意见

检查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自治区级和地市级、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工作纪律

  

  一、检查组人员在开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前,不得与被检查企业负责人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人员就检查相关事宜进行接触。

  二、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公正评价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企业除提供检查必须的证明材料外,检查组不应该再向被检查企业索取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泄露被检查企业提供的涉密资料内容。

  五、检查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六、检查组人员认为与被检查企业有利害关系,存在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检查专家无利害关系和廉政承诺书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并承诺

  本人与被检查企业无利害关系,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纪律,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违反工作纪律,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和承诺人

  

  

  年 月 日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