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3-06126 发文字号: 乌农字〔2023〕40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7-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7-26 10:38: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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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农字〔2023〕40号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各区农牧水务局、畜牧兽医中心,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我市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乌海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7月25日

    乌海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

  (2023-2030年)

  

  人兽共患病防治事关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内蒙古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一)防治成效

  一是防控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乌海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乌海市布鲁氏菌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乌海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方案》将布病等人兽共患病防控工作列入年度兽医工作重点。二是防治措施不断优化。目前已建立畜间人兽共患病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管控体系,严格落实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屠宰管理、无害化处理、宣传引导等防控措施,做到科学防治。三是人兽共患病防控初见成效。消灭了马鼻疽,多年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狂犬病疫情,牛结核病和包虫病防治在可控范围内,全市畜间布病防控达到自治区控制标准,全市多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

  (二)困难挑战

  我市是典型的城郊散养畜牧业和畜产品输入型城市,养殖业规模化程度较低,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不高,畜间人兽共患病发生传播风险高、压力大,总体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一是动物调入频繁,畜间人兽共患病病原复杂、流行风险较大,制约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特别是近几年布病人间感染病例呈现反弹趋势。二是基层动物防疫力量弱化,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经费保障不足,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管工作存在短板漏洞。三是我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低,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参差不齐,养殖场户对人兽共患病危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防控能力不强。特别是近年来,大市场、大流通,动物流调频繁,加之动物移动监管难以落实、以及宣传干预不到位等诸多因素,人兽共患病传播风险不断加大。

  (三)面临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对人兽共患病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和重点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当前,国家正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为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重要战略机遇。自治区为加快推进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由农畜产品产量大区向农牧业产业强区转变的目标,在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做强做大企业上重点发力。同时我市在围绕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方面,不断优化养殖结构,推进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迈进,推动畜牧业提质增效。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积极防御、系统治理,健全完善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体制机制,全面夯实基层基础,提升风险防范和综合防治能力,有计划地控制、净化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畜间人兽共患病,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源头防治,突出重点。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相结合的方针,聚焦重点病种,织密筑牢防治畜间人兽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从前端阻断传播路径,切实降低流行率,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采取监督指导和激励相结合的措施,调动从业者主动防疫的内生动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联防联控机制。

  3.因地制宜,因病施策。实行一病一策、分类指导,分病种、分阶段采取差异化防治策略,根据不同病种的流行规律、传播特点和防治现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精准防治,逐步实现从场群到整体的控制、净化目标。

  4.协调配合,统筹推进。有效整合现有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资源,理顺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各方事权,协调各方力量,强化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控,形成防控合力。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聚焦重点环节、落实重点措施,统筹推进各项防治工作。

  (三)防治目标

  到2030年,逐步形成有效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能力,动物防疫机构队伍、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更加健全,快速感知和识别新发突发疫病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协同防范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防治病种得到有效控制,畜间布病、牛结核病、包虫病等病种流行率明显下降,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犬源性狂犬病疫情基本消除,常规防治病种流行率稳定控制在较低水平。重点防范的外来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

  

  专栏1 实施防治防范的主要畜间人兽共患病

  

病种分类

病种

重点防治

(7种)

布病、牛结核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包虫病、马鼻疽

常规防治

(13种)

弓形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猪链球菌Ⅱ型感染、旋毛虫病、囊尾蚴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片形吸虫病、Q热、鹦鹉热、利什曼原虫病

外来防范

(2种)

牛海绵状脑病、尼帕病毒性脑炎

  

  专栏2 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目标

  

病种

到2025年

到2030年

布病

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75%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牛结核病

50%以上的奶牛养殖户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80%奶牛养殖户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力争实现免疫无疫区。

狂犬病

注册犬免疫密度达90%以上,免疫犬100%建立免疫档案。

注册犬免疫密度达95%以上,免疫犬100%建立免疫档案。

炭疽

畜间疫情保稳。

畜间疫情保持平稳,实现畜间无疫情。

包虫病

家犬及家畜病原学监测个体阳性率控制在5%以下。

家犬及家畜病原学监测个体阳性率控制在5%以下。

马鼻疽

维持消灭。

维持消灭。


  

  三、策略措施

  按照自治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技术方案,实行全市统防、部门联防,一病一策、精准治理,区域协同、有效防控。对流行或尚未传入的病种加强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强化联防联控。

  (一)布病

  目前我市布病防控形势依然很严峻,对牛羊健康养殖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较大威胁。重点防治措施:一是严格落实布病非免疫区综合性防控措施。持续开展畜间布病“监测+净化”,实现畜间布病动态清零。二是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定期开展畜间布病流调监测,充分利用动物养殖基础信息、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数据,掌握辖区内疫情动态,对疫情流行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三是抓好跨区域调运监管。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落地报告、隔离制度,加强对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监管,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作用,除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跨省调运活畜时,禁止布病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调运。四是推进区域化管理。强化日常监测,加大对高风险畜群的监测力度。推进布病净化,辖域内无疫区建设,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产品安全。

  (二)牛结核病

  牛结核病在奶牛群体中仍有一定程度流行,要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净化评估、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加强监测评估。加大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奶牛个体档案和可追溯标识,对感染牛及时追踪溯源、规范处置,并对溯源牛群进行持续监测。二是推进净化无疫。规范处置阳性畜,实现阳性畜100%无害化处理,统筹推进牛结核病净化工作。对养殖场户实行分类指导、一户一策、逐步净化。三是加强消毒灭源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防控,落实日常消毒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四是风险评估监测。加强奶牛群体风险监测,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支持开展牛结核病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规范处置,降低风险。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

  目前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总体平稳,要继续落实免疫、监测、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强化强制免疫。全面开展家禽强制免疫和抗体监测,确保家禽群体免疫保护水平。散养户实行春秋季集中免疫,落实每月补免制度。规模化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保证免疫密度达到100%。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和防治实际探索建立免疫退出机制。二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实施家禽和野禽监测计划,尤其禽流感高发季节加大对野生禽类活动区域,特别是湿地、公园、重点鸟类栖息地水域和候鸟迁徙地水域等高致病性禽流感高风险区的禽流感病毒监测力度,提升预警和防控水平。加强外省调入易感禽类监督抽检,严防疫情传入传播。三是加强检疫监管。严禁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家禽及产品入市销售,严格执行活禽市场防疫管理制度,加强疫病监测、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鼓励倡导健康消费理念,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定点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生产消费模式。四是支持养殖场户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净化场建设,不断提高家禽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四)狂犬病

  狂犬病是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中病死率最高的人兽共患病,要突出抓好免疫、监测流调、疫情处置等关键防治措施的落实。重点防治措施:一是严格实施犬只免疫。指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和农村牧区犬只的免疫接种,对免疫犬只建立免疫档案。二是开展监测流调。对出现异常攻击行为或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疑似患病动物及时开展病原学监测,发现确诊病例应开展疫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发生疑似动物狂犬病疫情,及时划定高风险场所或区域,落实传染源调查、高风险区犬只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规定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炭疽

  我市炭疽疫情总体平稳,要强化检疫监管、定期巡查、疫情报告、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治措施。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定期做好疫情排查巡查。强化多雨季节高风险区域排查巡查,密切关注易感动物临床健康,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二是加强疫情报告及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按程序规范报告。对于突发畜间炭疽疫情,按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早、快、严、小”原则做好疫情处置,对病畜进行无血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掩埋点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严防周边放牧,减少疫情发生风险。三是加强检疫监管。严格执行产地和屠宰检疫规程,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做好日常宣传,对农牧民普及炭疽的危害性和防治知识,对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严格执行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四不准一处理)措施。

  (六)包虫病

  目前我市包虫病疫情总体比较平稳,实施以控制传染源为主、中间宿主防控与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做好家犬驱虫。强化农区家犬登记管理,按户建立家犬驱虫登记台账。对农区犬开展定期驱虫,每年不少于8次,驱虫期间做好犬粪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二是加强流浪犬管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控制并减少流浪犬数量,在流浪犬聚集场所或经常出没区域定期投放驱虫药饵,并集中收集犬粪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加强综合防疫管理。做好易感动物监测,对牛、羊及家犬做好病原学监测。强化家畜屠宰管理,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做好病变内脏的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家畜脏器。四是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对居民和养殖、屠宰、交易等环节从业者做好防治知识宣传,引导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丢弃家畜内脏,不用生鲜动物内脏喂犬,对病变动物内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其他畜间人兽共患病

  针对畜间人兽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实施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和消杀,加强饲养管理、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加强联防联控,健全协作机制,开展应急演练,适时进行专项监测和风险评估,全面提升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能力。针对马鼻疽,维持消灭状态,继续落实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移动控制等关键措施,防止养马地区外疫传入。

  四、重点工作

  (一)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增强兽医实验室软硬件设备和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常规监测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畅通动物疫病信息沟通渠道,强化数据整理分析能力,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感知、准确识别。加强宠物疫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加强同卫生健康、海关、林草等部门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健全各部门联动的人兽共患病监测预警网络。

  (二)推进疫病净化工作。按照从业主体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推进防治工作从有效控制向净化无疫转变。通过明确净化范围、集成净化技术、优化净化模式、做好净化指导、开展净化评估等措施,加快推进布病、牛结核病等畜间人兽共患病净化工作。

  (三)推广联防联控新方法。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开展多部门、跨学科联合,强化防控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的推广应用,指导养殖场户提升生物安全管理和疫病防控能力。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配合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牧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适时推进监测预警体系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以动物移动监管为核心的全链条智慧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指定通道、无害化处理场、交易市场的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开展动物养殖、运输、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精细化监管,实现养殖档案电子化、检疫证明无纸化、运输监管闭环化。

  (五)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现有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疫病检测、诊断和治疗等防治服务。积极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承担强制免疫、采样监测、协助检疫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建立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社会化服务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兽医社会化服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业务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

  (六)严格落实各项法规政策。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落实免疫、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强化运输单位、个人和运输车辆备案,加强活畜禽调运监管,充分发挥指定通道作用,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落地报告制度。做好畜禽检疫与强制免疫、车辆备案、疫病监测等信息的融合,实现畜禽养殖、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可追溯管理。

  (七)加强宣传教育。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动物疫病防控等高风险从业人员,加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技术培训,定期组织专项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建立健全人员防护制度,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定期开展高风险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利用微视频、微电影以及宣传材料等方式从不同角度宣传人畜共患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倡导健康饮食和良好生活习惯,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经费保障。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和自治区财政涉农资金经费,协调加大当地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免疫、监测、流调、扑杀、净化、评估、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等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稳定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队伍,将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确保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

  (三)强化措施联动。理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机制,健全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和监督执法体系,明确各类工作机构职能定位,加强协调配合,增强防治合力。完善农牧部门与卫生健康、海关、林草等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联合会商和措施联动。探索利用大数据信息、人工智能技术确定重点人群和对象,精准推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疫病风险提示,增强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督促指导。根据防控形势,依据本规划各区制定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任务清单和监测指标,组织开展督促指导、跟踪评价,定期调度和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结果与动物防疫补助等经费挂钩。

  (五)表彰与奖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要求,要对在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将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向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倾斜。

  20230725乌农字〔2023〕40号: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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