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 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3-03856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3〕6号 |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 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3-13 09:45:3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农字〔2023〕6号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牧水务局、畜牧兽医中心,市畜牧兽医中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农牧发〔2021〕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布病防控九条措施》(内农牧医发〔2023〕76号)文件有关要求,强化我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海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认真组织实施。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3月13日
乌海市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方案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感染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当前我国重点防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间布病防控,降低流行率和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把《内蒙古自治区布病防控九条措施》(内农牧医发〔2023〕76号)落实到位。根据农业农村部《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农牧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2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2021—2023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间布病防控总体思路
我市属自治区畜间布病防控非免疫区。畜间布病防控主要采取流调监测、消毒、检疫监管、淘汰病畜、净化的综合性防控措施。确保畜间布病疫情达到控制标准,畜间布病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5%以下。
二、畜间布病防控措施
(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
各区定期组织开展畜间布病流调监测,充分利用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数据,对辖区内疫情动态和疫病流行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预报。
在每年冬春季、秋冬季产羔旺季集中开展畜间布病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根据卫生部门通报随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溯源,每月定期发布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信息,做好畜间布病疫情风险评估,为精准防控谋好策略,做好参谋。
1.主动监测
监测范围:按照监测范围覆盖100%镇(办)、100%村(社区)、100%养殖户、100%畜间往年疫点的要求,对全市所有存栏牛、羊开展感染抗体监测工作。
监测数量:羊:对存栏30只以下的养殖户,全部采样监测;对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按照不低于存栏量的20%要求随机采样开展监测,如检出阳性羊,全群开展采样监测。
奶牛:全部进行监测。
肉牛:对存栏10头以下的养殖户,全部采样监测,对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不低于存栏量的20%要求随机采样开展监测,如检出阳性牛,全群开展采样监测。
监测羊年龄采集按照:当年3月龄以上到免疫前的新生羔羊、1周岁后备羊和成年羊三类,数量按三种类型各占1/3的比例确定。
监测时间:4月—10月。
2.被动监测
监测范围:对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不明原因流产(死胎、木乃伊胎)等典型临床症状畜群,经溯源与人间新发病例密切相关的畜群。
监测数量:对典型临床症状畜群的所有患病畜100%开展采样监测工作;与人间新发病例密切相关的畜群所有存栏畜开展采样监测工作。
监测时间:根据流调结果和人间新增报告病例通报及时监测。
(二)开展消毒灭源
各区要规范消毒程序,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消毒措施,做好消毒灭源工作。针对性开展养殖、屠宰、调运、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环节的“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相关场所和人员的防护工作;对感染抗体阳性畜所在群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彻底消毒。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或指导镇(办)、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养殖场、与人间新发病例密切相关的畜群开展集中“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对消毒工作实行周调度,月分析,同时要指导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
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对阳性动物污染的牛羊舍、运动场、运输设备、用具、物品等,要每天至少2次严格消毒,持续2周以上。阳性动物隔离区每天至少全面彻底消毒2次,直到隔离的阳性动物全部处置完毕为止。牛羊产后要对产房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对流产物污染的地方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圈舍用1:400氯制剂喷雾消毒或无家畜时用2%-3%的火碱消毒,日常每周2次,疫情发生时每天2次。场区、运动场、主干道及粪场用3%火碱喷洒消毒,每周2次。产房每次使用后立即用2%-3%火碱或1:400氯制剂进行消毒,生产用具用1:400氯制剂浸泡或喷洒消毒。饲槽水槽用1:400氯制剂清洗消毒,每周2次。隔离舍、装卸台、磅秤及周转区周围环境,在每次畜群流动前后,用2%-3%的火碱或1:400氯制剂消毒1次。进场车辆用1:400氯制剂喷雾消毒。
(三)扑杀阳性畜并无害化处理
对监测感染抗体阳性畜100%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阳性畜,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群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号令)的规定,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要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
(四)强化检疫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规定,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规定开展检疫工作。
1.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或者运输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货主或养殖者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屠宰牛羊等易感动物,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3)向牛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货主除按上述要求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4)购入活畜要进行落地报告,告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入种用、乳用动物在当地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隔离饲养30天,经布病复检结果为阴性的方可合群饲养。购入其他布病易感动物的,确保无布病感染后方可合群饲养。
(5)不准调运、贩卖、经营免疫区牲畜到我市开展养殖、繁育、育肥等生产活动;严禁从布病流行高风险区引进活畜从事养殖、繁殖、短期育肥等生产活动;严禁不经检疫申报受理允许引进任何地区的活畜。因生产需要确需引进活畜者,必须持有运载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感染抗体阴性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用登记备案车辆运载活畜,自治区外调运动物车辆需经自治区指定通道进入。
2.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牲畜行为。对违法调运行为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处置非法调运的货物;对违规调运行为除行政处罚外,对违规调运的牲畜经监测呈布病阳性的坚决扑杀不予补贴。
(五)加大科普教育力度
加大布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采取因地制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入户宣传等形式多样、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对养殖、动物防疫、经营、屠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对农牧民、养殖户开展布病健康干预,在生产活动中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提高群众自主防控意识。
1.加强防治技术培训。加强布病防疫人员技术培训,基层防疫人员应熟练掌握采血、免疫、消毒、检测、个人防护等防治技术要点,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2.推广健康养殖行为。倡导人畜分居,不要在居室内饲养家畜,不用人用碗盆喂养家畜,不和牛犊和羊羔玩耍。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散养户院落整洁度,推行畜禽粪便、病死动物集中存放集中处理,引导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家庭养殖,减少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风险。
3.培养健康习惯。培养健康饮食习惯和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不吃不清洁的食物,饭前洗手,不喝生水。家庭用的菜刀、菜案,要生熟分开;切生肉刀、案,要用热水消毒,避免污染其他餐具。倡导不食用病死家畜肉、不喝未经加热煮沸的生鲜奶、不吃生肉等健康饮食习惯。
三、畜间布病防控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从业者主体责任。农牧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督查通报、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要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点网格化包联“两项制度”,实行“精准化防控、网格化管理”,制定任务清单,强化工作制度,把防控责任逐级落实到区、镇(办)、村,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确保工作抓出成效。
(二)强化联防联控。各级农牧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凝聚合力,建立完善的联防联控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互通信息,积极开展人畜布病同步监测,每月准确分析和掌握疫情动态,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防控建议和对策,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三)加大经费投入。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每年要根据疫情状况和防治工作需求,足额安排布病防控专项资金,以保障布病监测流调、疫情处置、消毒灭源、人员培训、实验室设备试剂及防护用品补充等工作。
抄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3月13日印发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