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杨丽萍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案件公示信息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0-054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杨丽萍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案件公示信息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16:23:3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农罚〔2020〕9号 |
当事人姓名 | 杨丽萍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无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3箱(12块)。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行政处罚机关 | 乌海市农牧局 |
行政处罚日期 | 2020年9月14日 |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罚〔2020〕9号
当事人:杨丽萍 、女、41岁、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 8月18日经营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盐舔砖)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发现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3箱,每箱4块,每块5公斤,经调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以顶账方式共购买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64箱(252块),截止查获时已销售60箱(240块),剩余3箱(12块)。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丽萍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于2020年9月9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告〔2020〕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听证材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当事人以10元每块的价格从厂家顶账回的牛羊营养盐舔砖共63箱(252块),并以8元每块价格出售60箱(240块),未取得非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无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牛羊营养舔砖)3箱(12块)。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海市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开具罚没款专用收据后,到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0年9月14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