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3585 | 发文字号: | 乌农(动监)罚〔2026〕2号 |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7-14 10:55:0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高小凯:
经调查,你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