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八)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676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八)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9-27 11:15: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八)
发布时间:2022-09-27 11:15:10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农药)罚〔2022〕10号

  

  当 事 人:海勃湾区***农资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2*********U          

  负 责 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年10月                         

  身份证号:150302**********36                   

  工作单位:海勃湾区***农资经销部           

  住    所:海勃湾区和平西街北*街坊*号楼*单元*01室

  联系电话:138******62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13日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海勃湾区***农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东侧货架下摆放的77.5%敌敌畏乳油,受委托加工方: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委托方天津市天环药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85105-8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58,共计39瓶,300g/瓶,经扫描瓶身追溯二维码,无任何信息,该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

  7月13日10:30,执法人员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并同意对39瓶敌敌畏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照片,提取了生产企业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方津市天环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委托加工及销售代理协议书等证据材料。

  7月14日9:48,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了海勃湾区***农资经销部主动召回涉案农药公告照片。

  7月14日15:30,执法人员在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负责人张**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从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购入77.5%敌敌畏2件共计40瓶,以12元售出1瓶。执法人员提取了负责人张**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的复印件。

  7月20日本机关向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向本机关回复相关证明材料,应视为77.5%敌敌畏系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生产。

  7月20日,本机关对标称为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77.5%敌敌畏进行抽样检测,8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检测,产品符合GB-2548-2008《敌敌畏乳油》技术要求。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海勃湾区***农资经销部经营追溯二维码无效的77.5%敌敌畏乳油行为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共购入77.5%敌敌畏乳油2件40瓶,货值480元,售出1瓶,违法所得12元。

  海勃湾区***农资经销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 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该门店时的现场状况;

  3.当事人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农药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出售数量、出售价格等事项;

  4.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5.海勃湾区***农资经销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6.委托方津市天环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委托方资质;

  7.  被委托方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委托方资质;

  8.委托加工及销售代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委托加工及销售代理情况;

  9.现场照片及召回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状况及当事人召回涉案农药敌敌畏的情况;

  10.进货凭证,销售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77.5%敌敌畏进货及销售情况。

  11.乌海市农牧局《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证明77.5%敌敌畏系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生产。

  12.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检验报告(No.NW-220647)1份,证明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77.5%敌敌畏符合GB-2548-2008《敌敌畏乳油》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农药)告〔2022〕10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第十四项:“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召回涉案农药产品并承诺赔偿造成的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77.5%敌敌畏38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元);

  3.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壹拾贰元(501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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