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14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成文日期: 2021-07-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7-30 19:58: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30 19:58:23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      号:乌农(饲料)罚〔2021〕5号

  当  事  人: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兽药经营部

  经  营  者:杭玉英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Y

  住      所: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正街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青海乌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生产的“治牧”牌驱虫型营养调控添砖合格证标称饲料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蒙饲预(2019)B28647,经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工业信息网查询,未查询到该舔砖合格证中标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盐砖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认定为无生产许可证饲料。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本机关重大案情集体讨论决定:鉴当事人你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且涉嫌经营的饲料未出售,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无生产许可证的“治牧”牌添29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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