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1930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3-19 10:38:3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起草依据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耕保发〔2026〕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海市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于2026年2月底由市农牧局起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耕保发〔2026〕27号)文件要求,在2026年3月初形成初稿,于2026年3月17日印发。
三、内容解读
(一)补贴发放指导思想
以“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为原则,切实维护农区居民合法利益。统筹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做到不该发的坚决不发、该发的及时足额发,引导农区居民采取耕地保护、地力提升综合措施,带动耕地质量持续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能稳定提升。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依据
补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予补贴。
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第二轮土地延包)、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合法耕地上的粮食种植面积等为补贴依据,在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明确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依据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情况有理有据选择一种或几种类型作为补贴资金发放依据,要切实避免年度间补贴对象、依据反复调整。补贴依据原则上区内保持一致,并在补贴发放前进行充分宣传,确保政策到村入户,做到公开公正。
(三)明确不予发放补贴情况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要逐步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建立相挂钩的有效机制,但各地不得借落实地力提升、细化不予补贴等名义统筹使用补贴资金。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在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要求的基础上,各区可以在不予发放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或补充。
1..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耕地等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补贴。
3.对具备种植条件、连续闲置荒芜超过一年未种植农作物的撂荒耕地,取消补贴。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不予补贴。
5.违法违规种植作物的地块,不予补贴。
(四)明确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区内应统一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的,要分情况分别明确补贴标准,区内采用固定统一的差异化标准。
(五)补贴流程
1.前期准备阶段。各区细化实施方案,认真对镇(街道)、村(社区)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补贴政策。
2.调查核实阶段。农民自主申报,各区要逐村逐户调查,严格程序,认定上报。村(社区)完成登记造册、申报和初次公示后,要认真核实、汇总,报镇(街道)。各镇(街道)将申报文件、农户签字的申报表格、村(社区)签字的汇总表、公示照片等报送至区农牧水务局、财政局备案。各区农牧、财政部门要组织镇(街道)开展核查工作,实地抽查复验。各区财政局要根据核实确认的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牵头组织镇(街道)录入补贴清册,补贴清册要再次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各区原则上要在6月10日前将补贴清册反馈财政部门,为补贴资金按时发放留出时间。
3.资金发放阶段。6月30日前乌海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清册,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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