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4-03928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4〕24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6-04 17:06:3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起草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农牧发〔2024〕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内农牧畜发〔2024〕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于2024年4月下旬由市农牧局起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内农牧畜发〔2024〕221号)的文件要求,在2024年4月30日形成初稿,经两次修改后形成终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5月8日印发。
三、内容解读
(一)总体目标
将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合理区间水平,保持猪肉价格和生猪市场供应相对稳定,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要求
我市重点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加强预警监测,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扎实做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
(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1.明确能繁母猪保有量
自治区按照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确定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800头。我市根据各区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海勃湾区200头、乌达区200头、海南区400头。
2.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和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1.保持规模场数量稳定
自治区组织将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纳入农业农村部的养殖场直连直报系统,实行备案监测,并根据2023年末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我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为1家(海南区)。
2.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种猪场年设计出栏5000-9999头的规模猪场,按照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3.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和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监测预警;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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