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培育项目倾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4-00258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3〕70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培育项目倾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1-05 11:03:4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做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为乡村产业振兴领头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增强高质量农牧业发展的人才支撑,根据自治区总体安排和部署,制定印发了《乌海市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培育项目倾斜政策》。倾斜政策共6条,主要明确“头雁”在部分项目申请、示范评选、资格评审、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并特别实施市区两级农牧部门对口帮扶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市本级项目库予以支持;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在参评各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示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参评农牧业序列基层高级及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综合评价”赋分项目给予加分;申报参加各类针对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训优先予以安排;安排市区两级农牧部门分管副局长对口联系,帮助解决经营困难,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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