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各部门扶贫政策汇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0-0146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乡村振兴
概       述: 各部门扶贫政策汇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7-12-21 16:32:4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各部门扶贫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7-12-21 16:32:40 作者:农牧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级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对象范围。

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住院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实行累积计算。由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其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的起付标准累加到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中;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三)门诊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四)实施住院先诊疗后结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二、健康扶贫方面

(一)开展农区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

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对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的农区患病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

(三)建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基金。

对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防止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区财政首批筹集基金100万元,对贫困人口患大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进一步用基金予以报销。

(四)对贫困人口开展免费健康体检。

市财政拨付经费30万元,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五)组建医联体。

对贫困人口进行急慢分治、双向转诊,上级医院对转诊的贫困患者提供优先诊疗,优先检查。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持健康卡无需缴纳押金费用即可入院治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所报销补偿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

(六)对因病致贫人群优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发挥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联合镇卫生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上门了解基本情况,与贫困户签订家庭契约式医生服务协议,每月并定期上门巡诊,并与对口支援的上级医疗机构专家定期前往家中义诊和进行免费体检,为患者发放小药箱。我市贫困人口签约覆盖已达到100%。

三、教育扶贫方面

(一)学前教育阶段。

对符合入园年龄,在公办幼儿园及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免除保教费50%,并对生活困难的幼儿给予生活补贴,实现贫困村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应助尽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

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四免一补”政策,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5元。

(三)高中教育阶段。

对所有具有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三免”: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住宿费。住宿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5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400-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的学生90%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0%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四)高等教育阶段。

实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政策,按照“应贷尽贷”原则,保证所有考入高等院校的具有我市户口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对全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

四、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

救助对象需为农村户籍并且为2015年以来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IIB以上或浸润性乳腺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年龄为35-64岁。以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相当于2010年不变价2300元)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如超出标准,需向全国妇联“两癌”项目办公室提交正式说明。符合救助条件的“两癌”贫困妇女可到所在社区和所属区妇联申报,提供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贫困证明。

海勃湾级

本政策适用范围是海勃湾区建档立卡贫困户(358户684人)

一、产业精准扶贫

(一)海勃湾区通过发展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引入产业项目,就近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海勃湾区的企业、特别是农业企业要全力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岗就业,安置就业达到一年的给予企业3000元/年/人的就业补贴。

(二)企业申请帮扶就业补贴,需提供企业用工补贴申请表、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的劳务(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报程序

申请用工补贴的企业,需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村(涉农社区)第一书记(社区书记),各行政村(涉农社区)第一书记(社区书记)提交至各镇(办),由各镇(办)组织审核后,报区农牧林水局备案,备案后由区农牧林水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帮扶企业。

二、医疗保障救助扶贫

(一)建立海勃湾区健康扶贫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实行“四提高、一降低、三取消、一兜底”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中医院和千里山镇卫生院住院就医,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再由健康扶贫基金给予报销补贴10个百分点,使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治疗实际发生费用个人自付不超过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再由健康扶贫基金给予报销补贴10个百分点,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费用不超过20%,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取消持慢病卡的慢性病患者在区中医院和千里山镇卫生院门诊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对建档立卡贫困精神病患者及癫痫病患者在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不需支付住院治疗费用,费用直接由健康扶贫基金兜底。

(二)免费健康体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在镇(社区)卫生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全部建立健康档案。每人健康体检标准依照体检项目核算。(责任单位:卫计局)

(三)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核销。将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需长期用药的多发、常见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纳入新农合核销范畴。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乙肝母婴阻断治疗、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布病、结核病、冠心病(非隐匿性)、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II期及以上高血压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有并发症的糖尿病等23种疾病或其它特殊疾病,提出申请,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根据新农合基金结余、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金额等实际情况确定年封顶线。(责任单位:医保局)

(四)住院医疗救助。患普通疾病住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次住院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救助,超过1万元的,对1万以上的部分按75%比例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3万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次住院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含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3万元以内按75%比例救助,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按50%比例救助,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按60%比例救助,15万元以上按65%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年累计限额10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五)大病特殊救助。设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救助基金,通过区财政投入和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大病救助资金。对全区建档立卡患大病人口,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经新农合核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等补助后,自负部分0.2—5万元(含5万元)的按9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95%比例救助。2016年未参合的纳入救助范围,2017年起不参合的不予救助。(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

(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白内障患者申请“光明行”实施复明手术(除医保报销外免费)。

对全区14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白血病患者申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阳光天使基金和小天使基金,资助0.5—3万元。对建档立卡特大病患者实施人道救助。(责任单位:区红十字会 )

(七)社会保障扶贫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智力、精神、肢体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居家托养补贴600元。对肢体残疾人根据需要,每人每年发放燃油补贴260元(两项补贴均由上级分配指标予以发放)。(责任单位:残联 )

2.对当年新考入高等院校的建档立卡残疾学生一次性发放助学金每人2000元。(责任单位:残联)

3.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白内障患者常年实施免费复明手术。(责任单位:残联 )

4.根据残疾人需求,对肢体重度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护理床,对需要地面改造等服务项目的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对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免费进行分类技能培训。(责任单位:残联 )

以上政策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三、教育精准扶贫

(一)对建档立卡家庭中的学前教育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二)对建档立卡家庭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在市级财政补助1000元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对中小学阶段学生每年补贴500元;

(三)对建档立卡家庭中的高中(普高、中职、职高)阶段学生,在市级财政补助1000元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每年补贴2000元(1000元生活费,1000元交通费);

(四)对建档立卡家庭中的在校大学生还未完成的学年每年补贴10000元(未享受过本科4万、专科3万补贴的,同时以往就读年份不再进行补贴);

(五)对建档立卡家庭中就读于乌海学院的学生,因已免交学费,实行每年补贴2000元。

以上政策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海勃湾团区委每年在符合条件申请“市长助学金”的应届高考生中,优先保障除民政局、民宗局、残联等部门已经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推荐工作,经市长助学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公示后下拨助学金。(责任单位:海勃湾区团委)

(七)海勃湾区扶贫办每年对通过各镇、办申报领取“雨露计划”资助金的就读中职或高职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进行审核、报批并公示,每年一次性资助1500元。

以上政策由区团委、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区团委:

区扶贫办:武勇 13604739989

  

乌达区级

一、农业产业政策  

(一)农资购入补贴。对贫困户通过正规农资经营店购买的农药、种籽、化肥、农机、种畜等农业生产经营性资料,补贴购置价总价的30%。

(二)农产品销售补贴。对贫困户销售玉米、小麦、蔬菜、瓜果、猪、牛、羊、笨鸡、鸡蛋等农产品,补贴销售价总价的30%。

 以上两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要求贫困户从事种养殖业必须在自有承包土地上,耕种或从事小而精的家庭养殖业。 

(三)企业用工补贴。在《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及农业产业化奖励补贴政策》企业用工补贴每年1200元基础上,利用产业扶贫资金再给予补贴1800元,每安置1人,每年给予企业补贴增至3000元,连续补贴3年。

(四)金融贷款贴息。凡是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5人及以上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业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可申请给予贴息50%的邮储银行诚信贷款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申请金融贷款发展种养殖业,可享受免息的邮储银行诚信贷款项目。

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乌达区中心医院住院就医,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再由健康扶贫基金给予报销补贴10个百分点,最终使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的住院治疗实际发生费用个人自付不超过5%。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再由健康扶贫基金给予报销补贴10个百分点,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费用不超过20%,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取消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取消持慢病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患者在乌达区中心医院的门诊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

(五)未办理慢病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乌兰淖尔镇卫生院统一采购所需药品,免50%药费为患者发放三年。

(六)对在乌达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精神患者及癫痫病患者,无需支付住院治疗费用,费用直接由健康扶贫基金兜底。

(七)通过与乌海市精神病院协商,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精神病患者纳入到重性精神病综合管理“686”救助项目,门诊药物免费治疗(全年1400元)。

(八)建档立卡贫困户愿意到中医名医馆就诊治疗者,产生的医药费通过医保门诊统筹报销60%的药费,剩余40%的医药费再由健康扶贫基金兜底。

(九)通过“济困门诊、济困病房”,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保按比例报销后,剩余自付部分再减免30%,减免资金由健康扶贫基金支付。

三、教育扶贫政策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学前教育学生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在市级财政补助1000元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每人每年补贴500元。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高中(普高、中职、高职)阶段学生,在市级财政补助1000元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1000元生活费,1000元交通费)。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在校大学生还未完成的学年每人每年补贴10000元(未享受过本科4万、专科3万补贴的,同时以往就读年份不再进行补贴)。 

四、住房保障政策  

(一)对于无房的贫困户,鼓励其按照《乌达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安置实施方案》政策申请公租房。

(二)对于有房的贫困户,坚持“能修则修,应修尽修,以修为主,全面养护”的原则进行保障,先对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再制定合理的修缮方案,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修缮方案进行维修。

(三)对于有意愿异地搬迁的贫困户,由土地收储中心、乌兰淖尔镇根据相关搬迁政策实施,原有旧房拆除或归乌兰淖尔镇所有。

五、就业创业政策

(一)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并愿意从事政策性扶贫岗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照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工资820元,由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户统一支付。

(二)对本年度内第一次参加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免费进行培训。对已享受过免费培训的人员,还有培训意愿的,参照培训标准,由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户统一支付培训讲课费、材料费。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养老参保最低档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达到退休条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户统一支付。

  

海南区级

一、教育扶贫政策

(一)落实好国家普惠性资助政策和国家济困助学政策。

一是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四免一补”政策,为当年录取至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是落实好自治区低保家庭应届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专、本科学生一次性补助3万、4万元政策;三是落实好乌海市高中阶段“三免一补”政策和精准教育扶贫政策。

 (二)加大我区贫困生资助力度。

对全区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给予生活补助。

1.对建档立卡户家庭中的学前教育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2.对建档立卡户家庭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在市级财政补助1000元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对中小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3.对建档立卡户家庭中的高中(普高、中职、职高)阶段学生,在市级财政补助1000元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1000元生活费,1000元交通费);

4.对建档立卡户家庭中未享受专、本科生一次性资助3万、4万元政策的在校大学生,且还未完成的学年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以往就读年份不再进行补助);

5.对建档立卡户家庭中就读于乌海学院的学生,因已免交学费,实行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6.“市长助学金”:团区委每年在符合条件申请“市长助学金”的应届高考生中,优先保障除民政局、民宗局、残联等部门已经资助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子女的推荐工作,经市长助学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公示后下拨助学金。

7.“金秋助学金”:区总工会“金秋助学金”面向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参加应届高考的非低保困难职工子女,实行申报、审批、公示、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和资助名额按当年参加高考学生数量决定比例)。

8.残联资助:区残联资助范围为我区生活困难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具体补助办法:学前教育机构每招收一名残疾儿童,每年获得1000元补助。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每月享受200元补助,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普通高中、职业技术中专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员子女每人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残疾人大学生(参加统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本、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残疾人子女应届考入大学当年一次性补助4000元。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分别按大专1000元、本科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9.“雨露计划”:区扶贫办每年对通过各镇、街道办事处申报领取“雨露计划”资助金的读中职或高职的建档立卡户家庭子女进行审核、报批并公示,每年一次性资助1500元。

二、产业扶贫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1.农资购入补贴。包括但不仅限于农药、种籽、化肥、农机、种畜等农业生产经营性资料,补贴购置价的30%。

2.农产品销售补贴。包括但不仅限于玉米、小麦、蔬菜、葡萄、猪、牛、羊、笨鸡、鸡蛋等农产品,补贴销售价的30%。

以上两项补贴对象为海南区建档立卡户,每户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1000元。

3.企业用工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企业进行补贴。每安置1人,每年补贴1200元,连续补贴3年。

(二)申报资料

1.建档立卡户申请补贴,需要提供产业精准扶贫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复印件、购买农资的凭证(发票、收据、合同等有效凭证)、农产品销售的凭证(发票、收据、合同等有效凭证)。

2.企业申请帮扶就业补贴,需提供企业用工补贴申请表、与建档立卡户签订的劳务(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报程序

1.申请农资购入补贴、农产品销售补贴的建档立卡户,由帮扶干部牵头帮助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收集材料,经第一书记审核后逐级上报各镇、街道办事处,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备案后由区农林局按照程序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2.申请企业用工补贴的企业,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村第一书记,各行政村第一书记提交至各镇、街道办事处,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备案后由区农林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帮扶企业。

三、健康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全覆盖。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人民医院和巴音陶亥镇卫生院住院就医,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统筹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扩大门诊慢病病种范围,提高门诊慢病补偿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区人社局牵头,财政局、卫计局、扶贫办配合)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区人社局牵头,财政局、卫计局配合)

(三)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实行兜底保障。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成立海南区健康扶贫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兜底保障。

1.对建档立卡贫困慢性病患者持慢病卡在区人民医院和巴音陶亥镇卫生院就医,取消门诊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门诊起付线资金由健康扶贫基金解决。

2.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区人民医院和巴音陶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多种渠道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较重的,由健康扶贫基金给予兜底保障,最终使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治疗实际发生费用个人自付不超过5%。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由健康扶贫基金给予报销补贴10个百分点,使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费用不超过20%,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4.建档立卡贫困精神病患者及癫痫病患者在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不需个人支付住院治疗费用,费用由巴音陶亥镇卫生院定期结算。建档立卡贫困精神病患者及癫痫病患者的日常用药,由巴音陶亥镇卫生院根据对精神病患者及癫痫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和随访情况做出计划,到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集中购药,并定期发放到贫困患者手中,使贫困患者门诊个人自付不超过20%。(区卫计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残联配合)

(四)实行辖区内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人民医院和巴音陶亥镇卫生院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区人民医院和巴音陶亥镇卫生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受助人员及医疗机构不因医疗费用影响救治。(区人社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配合)

四、金融扶贫政策

(一)帮扶就业扶贫

通过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扶持全区特色优质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再就业、享受扶贫帮扶收益,扶持资金用于企业项目建设运营:

1.针对具备劳动能力,愿意参加企业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帮扶企业吸纳就业。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工资不低于2000元/月。对于部分行动不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帮扶企业根据身体情况及劳动能力分配工作,或采取其他帮扶就业措施,例如订单农业、产业带动等形式,实现其居家就业。从而保证帮扶就业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提高收入3000元以上,要求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就业时间不低于15天。

2.针对16周岁至60周岁,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帮扶企业按照帮扶协议约定按年将不低于3000元项目收益分配给162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有行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为帮扶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不得低于15天。

3.对有劳动能力且有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其发展适合经营的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及农家乐等产业,除享受相应的乌海市农业产业补贴政策外,和本地金融机构合作提供5万元以下的创业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与国开行沟通,将原提供的创业贷款进行提前还款,前期产生的利息由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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