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4-05282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4〕48 号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8-08 17:51:3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
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牧水务局:
现将《乌海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乌海市农牧局
2024年7月26日
乌海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
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改合发〔2024〕402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抓好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奖励补助和购买服务两种方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为:
(1)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3)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牧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4)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联农带农紧密。农牧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补助
各区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农牧民合作社不超过3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3万元。
以奖励补助方式支持的经营主体数量,不应低于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数。区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示范社及联合社、示范家庭农牧场应重点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
(二)政府购买服务
支持各区遴选有合作意愿的农牧民合作社,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区域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扩大辅导服务供给。确定乌达区开展县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试点区对单个服务主体的招标采购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元。
县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辅导服务+集中培训+业务代理的方式,帮助合作社应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推广应用相应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开展服务;辅导合作社按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协助开展“列异社”清理移出,“空壳社”注销工作;开展家庭农牧场“一码通”宣传推广应用服务,协助家庭农牧场完善生产经营记录,规范应用“随手记”软件,使用“一码通”亮码增信,在国家农牧场名录系统中及时更新生产经营信息,承办区域内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建立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信息,促进主体之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供集团购销服务,帮助主体提高市场议价权;参与指导和提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产业规划、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各区农牧部门负责项目监管指导,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等新的支持方式的重点把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二)细化组织落实。区农牧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1.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包括《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于8月5日前报市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奖励补助方案》需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2.做好奖补对象的评选认定工作。区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评选,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奖励补助对象,协调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3.严格掌握奖励补助支持范围。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
4.要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县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的承办主体确定后,区农牧部门要与中标对象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合同要明确服务区域、服务方式、服务主体数量、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控制标准、资金给付进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三)严格资金使用。区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对2021年、2022年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资金支付进度缓慢、项目实施成效不明显的区适度核减项目资金安排。
(四)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获得奖补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支出补助资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平台上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市农牧部门将建立月度督察台账,对项目实施进度信息更新不及时、未对奖励和规范化建设扶持对象进行财政补助标记的区进行定期通报,并核减项目资金安排。
(五)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市农牧部门建立本级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等纳入绩效评价内容,全面评估,严格奖惩。年底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和财政资金到位率情况,将作为下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按时总结上报。项目完成后,各区要及时总结,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含统计表),于2024年11月29日前报送市农牧局。
联系人:郑强、王亚飞
联系电话:0473-8992158、8992159
邮箱:whsnmb@163.com
附件:1.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任务分配表
2.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
情况表
3.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4.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汇总表
5.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6.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附件1
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
任务分配表
区 | 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数量(个) | 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数量(个) | 备注 |
海勃湾区 | 3 | 3 | |
乌达区 | 2 | 2 | |
海南区 | 5 | 5 |
附件2
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区: 填报时间: 年 月 单位:人、户、万元
序号 | 镇 | 合作社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总数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收入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带动脱贫人口 | 带动监测户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示范级别 |
合计 |
备注:实有成员数、带动非成员农牧户、年经营收入均为2023年底数
附件3
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区: 填报时间: 年 月 单位:人、户、万元
序号 | 镇 | 家庭农牧场名称 | 登记日期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收入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带动农区居民数 | 赋码情况 | 示范级别 | ||
总人数 | 其中:脱贫人数 | 监测户 | |||||||||
合计 |
填报人: 审核: 分管领导:
附件4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服务机构名称 | 辅导服务区域 | 服务期限 | 招标采购合同金额(万元) | 服务主体数量 | 辅导服务开展方式 | 服务效果 | 服务主体满意度调查综合评分(百分制) | 综合得分(百分制) | |||||||
服务合作社数量(个) | 占区域内比例(%) | 服务家庭农牧场数量(个) | 占区域内比例(%) | 集中培训(人次) | 入户辅导(次数) | 完成代理记账的主体数量(个) | 合作社账目规范率(%) | 列异社移除率(%) | 家庭农牧场赋码率(%) | |||||||
附件5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区:
考核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价依据 | 得分 |
项目准备 (25分) | 1.区农牧部门要分别制定资金奖补和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结合实际, 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明确实施程序、补助范围,评选标准、补助标准和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 | 7 | 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资料、相关文件等 | |
2.各区要建立项目实施领导机构。 | 5 | |||
3.各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关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申报,合作社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 7 | |||
4.各区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向市级推荐奖补主体。 | 6 | |||
项目实施 (50分) | 5.各区指导奖补主体按照资金奖补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实施要求。 | 3 | 现场查看有关文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等资料 | |
6.各区定期检查,指导、督促奖补、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支出补助实施完成。 | 6 | |||
7.奖补项目实施完成后,合作社向全体成员公示奖补项目实施结果,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 4 | |||
8.奖补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农牧主管部门对每个奖补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按时上报项目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 | 4 | |||
9.各区对奖补和政府采购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 6 | |||
10.奖补、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支出补助项目资金到位及时,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资金拨付符合“双限”原则。 | 8 | |||
11.合作社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按照合作社财务制度的规定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建账管理。 | 3 | |||
12.获得奖补和规范化建设补助的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8 | |||
13. 各区建立支持合作社项目库。获得奖补、规范化建设支出补助和采购服务支持的合作社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 | 4 | |||
14.各区对项目进行监管指导,开展中期检查。 | 4 | |||
项目绩效 (25分) | 15.项目完成情况:按照市级《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任务目标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 5 | 查看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合作社成员账户、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 |
16.实施政府购买新型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的区,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合规,采购合同内容完备,考核评价严格,资金拨付符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 5 | |||
17.合作社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规定。列异社清理移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列异社比例明显降低。 | 5 | |||
18.合作社吸纳带动项目区域内中小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取得明显成效。 | 2 | |||
19.辅导员队伍建设达到“千员带万社”目标要求,新型经营主体辅导服务有效开展,针对性、时效性强,主体满意度高。 | 6 | |||
20.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区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媒体上宣传报道,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交流。 | 2 | |||
扣分项 | 21.经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实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 -20 | ||
合计 | 分数 | 100 |
备注:考核分值保留1位小数。对评价标准要求的内容未全部完成,评价标准未明确扣分规则的,考核人员根据实际酌情给扣分。
绩效评价小组人员签字:
附件6
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区: 评价年度:
考评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价依据 | 得分 |
项目准备 (40分) | 项目实施区制定《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资金用途、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等内容。 | 5 | 查看项目实施方案、系统、申报材料、相关文件等材料。 | |
项目实施区成立项目推进机构,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 5 | |||
项目实施区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关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 | 5 | |||
申报项目的家庭农牧场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 | 5 | |||
项目实施区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通过1:1.2以上的比例向市级推荐承担项目的家庭农牧场。 | 5 | |||
项目实施区及时更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对不符合条件、信息长期缺失、登记不实、连续两年不进行信息更新的家庭农牧场(规模经营户)进行清理移出。(按照认证数量百分比得分) | 10 | |||
项目实施区及时更新“新农直报”系统信息。(按照认证数量百分比得分)。 | 5 | |||
项目实施 (30分) | 项目实施区的家庭农牧场“一码通”赋码率达到80%以上。 | 6 | 现场查看有关文件、台账、统计报表、记账凭证等资料 | |
项目实施区定期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 | 6 | |||
项目实施区对获得资金补助的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 6 | |||
项目实施区按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工作总结。 | 6 | |||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 “一卡通”拨付相应资金,资金拨付程序完整。 | 6 | |||
项目绩效 (30分) | 项目实施区开展家庭农牧场精准管理服务(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年检、赋码审核、辅导员上门辅导、随手记软件宣传推广应用等工作)。 | 5 | 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入户调查,查阅记账凭证,总结报告等材料。 | |
项目实施区完成支持家庭农牧场项目任务量。 | 5 | |||
获得补助的家庭农牧场增收20%以上。 | 5 | |||
获得补助的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 5 | |||
项目实施区的公开招标采购新型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程序合规,采购合同内容完备,符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 5 | |||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区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媒体上宣传报道,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交流。 | 5 | |||
合计 |
绩效评价小组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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