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4-02101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4〕14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3-15 09:03: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农牧水务局,市畜牧兽医中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打击违禁添加行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的《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内农牧畜发〔2024〕12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海市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抓好落实。
2024年3月15日
乌海市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4〕12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三查”工作机制,即关键节点定期检查、212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实现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生产企业全覆盖、“瘦肉精”监测抽检重点地区拉网式排查。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饲料行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各区对辖区内已核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全部进行监督抽检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自治区范围内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1.抽检任务。2024年我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56批次,其中:生产环节10批次,经营和使用环节46批次(养殖场户自配料抽检原则上不少于10%)。
上半年任务28批次、下半年任务28批次,全年累计56批次,要求各区饲料生产企业全覆盖,具体分配如下:
海勃湾区上半年抽样不低于13批次,下半年不低于13批次。
海南区上半年抽样不低于9批次,下半年不低于9批次。
乌达区上半年抽样不低于6批次,下半年不低于6批次。
2.检测项目。监督抽检的饲料产品类型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详见附件1)。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此抽检检测项目全部由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完成。
3.工作方式。一是落实“双随机”监督抽查机制。及时核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相关信息,确保生产企业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证企业,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二是严格规范工作流程。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三是规范复核检测流程。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开展监测抽检工作,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被监督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检测申请。复核检测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四是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属地农牧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牧部门主管部门。五是市畜牧兽医中心要按时上报抽样信息、检验结果报告,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6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抽检结果,11月5日前报送全年抽检结果。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市、区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现场检查。
1.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并结合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对企业危险操作面防护、危险品管理、用电防护、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方面重点进行现场查验,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核查。
2.现场检查要求。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参见内农牧饲发〔2022〕162号附件11),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牧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3.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各区饲料管理部门分别于6月15日、11月15日前及时将上半年和全年现场检查结果上报市畜牧兽医中心。
(三)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全面强化对饲料产品标签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1.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传贯彻。市、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及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
2.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市、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全面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检查中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3.打击饲料标签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若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3)。
(四)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1.抽检对象。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50—500头生猪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抽检样品为育肥后期的肉牛、肉羊和生猪尿液。
2.监测任务。乌海市全年任务数是抽检不少于22家养殖场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不少于5批次),抽检不少于110批次活畜尿液。上半年“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60批次、下半年“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50批次,全年累计110批次,具体分配如下:
海勃湾区上半年抽样4家20批次,下半年4家20批次。
海南区上半年抽样5家25批次,下半年4家20批次。
乌达区上半年抽样3家15批次,下半年2家10批次。
各区饲料管理部门分别于6月15日、11月15日前及时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抽检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中心。
3.抽检项目。现场快速筛查项目为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监测抽检及确证检测项目为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班布特罗、齐帕特罗、特布他林、氯丙那林、溴布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西马特罗等11项。
4.检测方法。现场快速筛查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监督抽检和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依据《动物尿液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146–2017)相关要求进行确证检测。
5.抽样要求。尿液抽样要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所有样品应低于(4℃)保存和运输。
6.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7.结果处置。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各区农牧水务局应当及时依法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疑似阳性样品和抽样单要第一时间送达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确证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和任务承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区农牧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落实好本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
(三)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区要及时上报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上下协同。在专项监测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迅速核查处理。发现可疑风险要逐级上报农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邀请农牧厅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检测分析。
(五)保证专款专用。自治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经费已下达各区,各区要严格落实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及时报送总结。各区饲料管理部门于10月底前已正式文件上报全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并于6月30日和10月底前分别汇总上报上半年和全年抽样信息、检验结果至市畜牧兽医中心。
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包括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情况、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抽检情况。其中,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应包括检查生产经营主体个数、出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行政执法案件个数和处罚的货值金额、罚款金额、销毁问题产品吨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数、责令停产停业数量、吊销许可证件数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个数(附件6)。
四、联系方式
乌海市农牧局畜牧兽医科
联系人:奇凤
联系电话:8992161
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3018406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3.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4.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6.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产品类型 | 检测指标 | |||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 猪、牛、羊及其他动物饲料 |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莫能菌素、盐霉素、二氢吡啶 | ||
禽饲料 |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氟苯尼考、二硝托胺、氯羟吡啶、二氢吡啶 | |||
水产饲料 |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二氢吡啶 | |||
宠物饲料 | 粗蛋白、粗脂肪、铅、砷、镉 |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混 | 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 | 至少选择2个指标检测 | |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 铜、锌、铁、锰、铅、砷、镉 | |||
复合预混合饲料 | 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赖氨酸、蛋氨酸、铅、砷 | 至少选择2个指标检测 | ||
单一饲料 | 动物源性 | 粗蛋白、三聚氰胺 | 检测条件允许,应检测牛羊源性成分(标示含牛羊源性成分除外)指标 | |
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 | 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 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 | 检测条件允许,应检测黄曲霉毒素B1指标 | ||
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铅、砷、二氢吡啶、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 |
附件2
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一、检测方法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含第1号修改单)
GB/T 8381.9-2005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1108-2007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13079-2022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2-2021 饲料中镉的测定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700-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T 14701-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
GB/T 14702-201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维生素B6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2-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7-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8-2010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8246-2019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0190-2006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 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
GBT 20196-2006 饲料中盐霉素的测定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62-2008 饲料中氯羟吡啶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0956-2014 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0957-2014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3号公告-5-2006 饲料中二硝托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486号公告-8-2010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862号公告-4-2012 饲料中5种聚醚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349号公告-6-2015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和喹噁啉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2483号公告-8-2016 饲料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725-2003 饲料中莫能菌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NY/T 1946-2010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检测 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法
NY/T 1970-2010 饲料中伏马毒素的测定
NY/T 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3141-2017 饲料中2,6-二甲基-3,5-二乙酯基-1,4-二氢吡啶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3318-2018 饲料中钙、钠、磷、镁、钾、铁、锌、铜、锰、钴和钼的测定 原子发射光谱法
饲料添加剂主成分的检测方法:采用相应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
二、判定依据
(一)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
(二)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三)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
三、判定原则
(一)单项指标判定
1.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4.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含有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饲料产品中检出氟苯尼考等允许在动物产品中有残留的兽药成分,应综合考虑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在饲料产品中的添加比例和兽药成分检出值,科学研判界定临时管理限量值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5.牛羊源性成分判定。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5%的检出限),则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时,设置0.25%的阳性对照样,以实测Ct值进行阳性或阴性判定。
(二)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附件3
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序号 | 重点检查内容 |
1 | 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
2 | 标签是否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 |
3 | 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 |
4 |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
5 | 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准确 |
附件4 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 |||||||||||||||||||||||||
盟市 | |||||||||||||||||||||||||
序号 | 抽检环节 | 自治区下达任务数量 | 实际完成 | 其中 | |||||||||||||||||||||
配合饲料 | 浓缩饲料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精料补充料 | 宠物饲料 | 饲料添加剂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单一饲料 | 自配料 | |||||||||||||||||
抽检批次数 | 涉及生产企业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涉及生产企业数 | 合格率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抽检批次数 | 不合格批次数 | |||
合计 | |||||||||||||||||||||||||
备注:1.本表实际完成数量包括自治区下达任务和盟市本级、旗县各级开展监督抽查的数量; 2.经营门店抽检数量应对应标示生产企业; 3.抽检环节是指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户。 |
附件5 | |||||||
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 |||||||
盟市 | 序号 | 受检单位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标识值 | 实测值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备注:1.此表各盟市6月25日和10月底前分报送半年的全年情况。2.生产环节和经营使用环节分别汇总填写。 |
附件6
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 | ||||||||||
盟市: | ||||||||||
序号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个数 | 出动监管执法人次数量 | 行政执法案件个数 | 处罚的货值金额 | 罚款金额 | 销毁问题产品吨数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数 | 责令停产停业数量 | 吊销许可证件数量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个数 |
备注:1.出动监管执法人次数量是指盟市本级和旗县各级开展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等工作派出的人次总数。 2.行政执法案件个数以及此后各列数据,应统计盟市本级和旗县各级发生的全部数据。 3.处罚的货值金额和罚款金额的单位请统一用“元”。 4.销毁问题产品吨数请保留小数点后2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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