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 联系人姓名:刘燕 电话:3998357
行政权力名称 | 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通办范围 | 市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预约办理 |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物流快递 | ||
联系方式 | 0473-3998357 | 投诉电话 |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 办理地点 | 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府大道与滨河大道交汇口西南角)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申请表格名称 | 农药广告审查表 | 表格获取方式 | 市市民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领取农药广告审查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
审查标准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 |||
申请条件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第六条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 |||
申请材 料 | ||||
1 | 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 |||
2 |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复印件2份;验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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