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 联系人姓名:刘燕 电话:3998357
行政权力名称 |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审批(B证)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通办范围 | 市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预约办理 |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物流快递 | ||
联系方式 | 0473-3998357 | 投诉电话 |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 办理地点 | 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府大道与滨河大道交汇口西南角) | |
结果名称 | 畜禽定点屠宰证 | 结果样本 | ||
申请表格名称 | 乌海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许可申请表 | 表格获取方式 | 市市民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领取乌海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许可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现场查验→审批→办结 | |||
审查标准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治区对猪、牛、羊、禽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但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
申请条件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二、有固定的屠宰场所; 三、有独立的待宰圈、隔离圈、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 四、有经考核合格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 | |||
申请材 料 | ||||
1 |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盖章) | |||
2 | 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经营方式、厂区位置、产能特点、投资规模、工艺选址、技术支撑、人员构成情况)(复印件4份盖章) | |||
3 | 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4份)验原件 | |||
4 | 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4份)验原件 | |||
5 | 环保部门的环保许可(复印件4份)验原件 |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4份)验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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