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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九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4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8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史国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乌海湖和乌海境内黄河渔业资源保护,坚决制止过度捕捞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打击非法捕捞采取的措施、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一)打击非法捕捞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

  为了保护黄河渔业资源,制止非法捕捞行为,4月1日起,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了日常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外公布了农牧渔业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73-2015110),无休息日24小时受理;安排4名执法人员全天在乌海湖与黄河两岸进行巡查;不定期集中力量开展清网行动与夜查行动。4至5月两个月的时间,累计投入160余人次对设置在黄河与乌海湖内的渔网进行清理销毁,开展专项打击非法捕捞行动13次,其中夜查8次。执法人员销毁没收渔网240余张,销毁地笼160余个,销毁轮胎(非法捕捞人员乘坐充气轮胎进入黄河内捕鱼)8个。查获非法捕捞行为20余起,立案5起,现已结案4起,没收铁皮船1艘,扣押铁皮船3艘,扣押充气阀3艘,罚款共计9000元。通过一系列的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非法捕捞现象仍然存在,捕捞方式转为更为隐匿的夜间捕捞。执法支队将进一步集中执法力量,尽职履责,加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严厉查处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黄河乌海段与乌海湖的生态资源。

  (二)打击非法捕捞主要存在的问题

  1.无执法装备,执法效率低下

  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19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整合了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兽医兽药、畜禽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以及渔政执法等行政执法职能。由于单位刚刚成立,执法装备近乎于无。没有望远镜,也没有远程红外摄像机,更没有可随时下河的执法摩托艇,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固定证据很难。尤其是电鱼者,发现岸边有执法人员,便将电鱼设备抛入河中,执法人员取不了电鱼证据,实现不了对其的有效严厉打击。现执法方式为执法人员沿黄河与乌海湖两岸徒步巡查,发现违法捕捞行为,只能增加执法人员,在黄河两岸蹲守,等候非法捕捞者上岸后再进行查处。执法效率低且消耗人力资源大。

  2.执法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执法成本过高,制约了执法行动的开展

  从黄河内清理渔网或没收非法捕鱼者的渔网、充气筏等捕鱼工具,至少需要一辆皮卡车跟随执法人员以备随时拉运。每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夜查行动,都需要雇用皮卡车。发现驾驶铁皮船进行非法捕鱼的,如不服从处罚,必须扣押铁皮船。扣押铁皮船需用吊车吊上岸,然后用大车拉到扣押地方,还需支付仓储与保管费。现执法支队没有执法经费,制约了执法行动的开展。

  二、拟取消渔民实现黄河乌海段全面禁捕的现实情况

  (一)黄河渔业捕捞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黄河流域及乌海湖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家对黄河流域还没有出台退捕政策。

  我市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农业部自2018年起实施黄河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4月1日—6月30日,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自治区禁渔期为5月1日—7月31日,因此,内蒙古黄河段禁渔期为4月1日—7月31日,比农业部规定延长1个月。

  全市共计有35艘捕捞渔船发放了35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常捕鱼的20余户,大多集中在乌海湖及大坝下游。一年集中捕捞时间4个半月(4个月禁渔期3个半月冰封流凌期),其中还有恶劣天气不具备捕捞生产条件,全年适合捕鱼天数是90天左右。乌海湖使用定置刺网,网目4—6厘米,大坝下游使用流刺网,网目6厘米。全部捕捞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证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捕捞作业。现我市年捕捞量30吨左右,主要以鲤鱼,鲫鱼和白条等为主,有部分小虾。

  (二)捕捞渔民情况

  我市有捕捞渔民35户,缴纳社保19户,医疗保险大部分都有购买。6户有自己渔家乐。还有部分渔民在禁渔期外出打工。由于近几年黄河鱼鱼价不高,大多15—20元一斤,而捕捞成本较大,有时还存在丢网的现象,近几年乌海湖蓄洪泄洪、淤沙面积增加,渔民捕捞区域逐渐减少,所以部分渔民处于半退出捕捞状态,以打工为主。

  (三)若退捕可以采取的退捕方案及存在问题

  1.退捕方案

  (1)从事旅游业

  根据渔民职业特长,允许渔民转产从事快艇旅游等与乌海湖相关的旅游业,引导渔民逐步退出天然捕捞业。

  (2)政府赎买

  由政府拿出专项资金,分批赎买自愿退出天然捕捞业的渔船。并参照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征迁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将其纳入社保范围。

  2.存在问题

  (1)因为要触及到渔民的切身利益,不同渔民对补偿预期不同,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2)大多数渔民没有其他生存技能,主观上愿意从事自己熟悉的行业。而且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对学习接受新知识有很大难度。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保护渔业资源在采取增殖放流的同时,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加大对违法捕捞打击力度(包括一人多竿垂钓)。退出捕捞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刘小平

  联 系 人:郝  海

  联系电话:1373473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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