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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届政协二次会议第8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 浏览次数:

  白呼格吉拉等市政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猪肉市场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指定乌海肉联厂为乌海市冷鲜肉集散地。

  按照“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要求,我市农牧局负责“生猪从养殖到屠宰环节”的监管。经屠宰检疫后的猪肉进入流通环节后,猪肉监管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流通监管部门的职责。农牧部门无权指定冷鲜肉交易场所,也无权监管。再加上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效应,冷鲜猪肉交易属于市场行为,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应该形成垄断交易行为。从生物安全角度考虑,乌海肉联厂软件和硬件设施不具备冷鲜肉集散地的条件。

  二、关于引入冷鲜肉国家储备。

  国家猪肉的储备是由国家商务部门规划设定,据我市商务局介绍,我市只有金裕市场冷库基本符合国家冷鲜肉储备标准。但由于金裕市场冷库现使用的冷媒——液氨,按要求必须更换为安全的冷媒,此项工程需要企业投入几百万进行设备更换,导致冷鲜肉国家储备成本较大。我市虽在鼓励企业进行改造,但企业仍面临较大困难与风险。

  三、关于生猪“点对点”调运。

  国家为了降低因生猪无序调运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生猪调运、屠宰许可提出了系列许可条件,这些条件是法定条件,地方政府无权调节。国家规定的这些条件的目的是实现“生猪就地屠宰,猪肉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另外,我国的动物检疫由明确的法律法规设定,检疫活动有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人员、法定的检疫条件。生猪及其产品检疫依照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条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及农业农村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市场上交易的冷鲜肉只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猪肉的酮体上检疫印章和检验印章的商品是完全放心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包俊才

  联 系 人:刘应昭

  联系电话:1520473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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