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76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修改为“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6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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