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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1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内农牧机发〔2016〕266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农机、农垦主管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8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农机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机构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基础保障

  3.2预防措施

  3.3部门协作

  4事故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分级确定

  4.3向政府报告

  5应急处理程序

  5.1事故报告

  5.2事故快报和补报

  5.3现场处置

  5.4现场临时应急安排

  5.5结束应急

  5.6事故跟踪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对外信息

  6.3总结经验

  6.4事故总结

  6.5保险理赔

  7保障措施

  7.1经费保障

  7.2技术保障

  7.3演练教训

  8附则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促进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界定范围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1.3.2本预案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3本预案指导全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农机事故分级

  1.4.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4.2重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工协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履行农机部门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属地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三)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教育与管理,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相结合。

  (四)采取应急处置与报告同时进行,按时间和程序要求逐级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

  (五)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急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及装备建设,建立与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2应急处理机构

  2.1应急组织机构

  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共同构成全区农机系统农机事故处理网络,建立上下联动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

  自治区级指挥中心总指挥由自治区农牧业厅主管农机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局长、分管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和自治区农机监理站站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监理站,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宋迎春副调研员兼办公室主任,监理科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常设接报电话,向社会公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告。自治区接报电话为:0471-6652246,传真:0471-6652246。

  盟市、旗县级指挥中心的设立,参照自治区级指挥中心的设置。

  2.2工作职责

  2.2.1自治区级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重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处理工作,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协助农业部应急处置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指导下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较大及以下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农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自治区级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自治区级指挥中心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向上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盟市、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事故处理适用范围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重大农机事故以及涉及自治区内市级管辖争议的农机事故,由自治区级指挥中心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配合农业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中心和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农机事故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指挥中心办公室。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基础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技术装备、执法手段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能。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3.2预防措施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要加大宣传教育和对农机事故多发地段、季节、时段、作业项目和农机驾驶操作违法违章行为的整治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3.3部门协作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农机事故监测预警平台,与公安、安监、保险、交通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

  4事故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分为部、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确定事故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分级确定

  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事发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及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上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由农业部批准并启动实施Ⅰ级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实施Ⅰ级响应时,自治区级指挥中心按照农业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做好农机事故的应对工作。

  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的,自治区级指挥中心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派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响应。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盟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成立盟市级现场指挥部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盟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4.3向政府报告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实施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的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通报。

  5应急处理程序

  5.1事故报告

  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当地指挥中心总指挥、旗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报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必要时,农机监理机构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时向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指挥中心总指挥)、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事故报告电话:010-67634172,传真:010-67634184。

  5.2事故快报和补报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按农业部《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3现场处置

  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进入Ⅱ级响应后,自治区级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依职责分工成立事故协调组和事故处理组,积极开展工作。事故协调组负责与公安、安监、卫生、保险等部门协调工作;事故处理组负责协助公安现场勘查、取证、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经济赔偿调解等。

  现场指挥部协助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离开危险场所。

  5.4现场临时应急安排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主动开展工作。

  5.5结束应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终止本预案,恢复正常秩序,并向社会发出相关信息。

  5.6事故跟踪

  为保证农机较大以上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对外信息

  农机部门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服从政府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

  6.3总结经验

  各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要针对处置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

  6.4事故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将事故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防范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过程。

  6.5保险理赔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保障措施

  7.1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农机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预算,本级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实施。

  处置农机事故所需资金保障,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财力保障”之规定。

  7.2技术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切实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建设。

  7.3演练教训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实施、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农机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同时结合应急演练,组织应急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是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的指导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呈请政府或由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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