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乌海市农牧业局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责任主体:乌海市农牧业局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兽药经营许可,在草原上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农业机械技术合格证核发,农药广告、兽药广告的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的审批,农药经营许可,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共11项。

乌海市农牧业局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权力设定依据 备注
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文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勘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并退还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 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文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勘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并退还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3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文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勘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并退还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4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登记发证责任: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经营企业及时整改加强时经营企业经营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 在草原上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环境影响相关批复、拟使用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拟使用草原用地协议、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查验组织形式,进行现场查验。对申请材料及查验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农牧局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并建立申请单位获得许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6 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核发、补发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查验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留存材料,出具受理凭证。存在不予受理情况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足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制作证件。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发证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 (七)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照的; (十一)未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农牧业机械化执法活动的; (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实施日期2007.05.01)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农牧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7 农业机械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查验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留存材料,出具受理凭证。存在不予受理情况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足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现场审查维修场地与设备。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发证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牧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8 农药广告、兽药广告的审批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①初审: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②终审:经初审合格的,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终审合格,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合格的,通知广告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直接终审: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终审决定。 2.审查责任: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3.事后责任:对经营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监督管理权限,必要时可以复审,复审期广告停业发布。 4.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初审合格决定,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不合格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应有广告审查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兽药广告审批专用章,并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3,事后责任:对经营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监督管理权限,必要时可以复审,复审期广告停业发布。 4,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9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的审批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环境影响相关批复、拟使用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拟使用草原用地协议、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查验组织形式,进行现场查验。对申请材料及查验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农牧局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并建立申请单位获得许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页

10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登记发证责任: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经营企业及时整改加强时经营企业经营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 行政许可 农牧业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查验,形成专家意见书。审核查验合格的,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征求意见。自治区农牧业厅对申请材料及查验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核意见,并函复市农牧业局。市人民政府依据市农牧业局审验和自治区农牧业厅的反馈意见发放《畜禽定点屠宰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部实施细则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全区牛羊定点屠宰证书、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牛羊定点屠宰证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标志牌等。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牛羊定点屠宰证书、章和标志牌管理使用制度,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标志牌等。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