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9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查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调查、认定、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本企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要求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材料,向市场供应与推广鉴定证书或选型参数配置一致的补贴产品。

  (四)完成补贴产品销售后,及时向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提交产品信息和分配机具编号电子信息,未及时提交造成购机者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六)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财政部门。

  (七)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八)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轻微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1.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4.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5.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2.伪造、变造、篡改、冒用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3.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或选型主参数配置不符。

  4.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包括存在产品归档错误、补贴产品补贴额过高等情形未主动书面报告等。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6.提供不实的申请资料,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7.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8.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档错误,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

  2.未购报补、以小充大、一机多补、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

  3.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并申报补贴。

  4.组织或煽动购机者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5.抗拒依法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全部缴纳违规补贴资金。

  6.虚开发票;有组织倒卖已补贴机具。

  7.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八条  农机、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旗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受理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受理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对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网上发布处理决定。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三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对发生在我区的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上传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农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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