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海勃湾区某某动物医院
住所(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北三街坊锦绣中华商住小区**号楼***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2*********6
负 责 人:李某杰
身份证件号码:62232219********17
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人用药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5年5月19日11:00,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全市动物诊疗场所专项检查中,发现海勃湾区某某动物诊所药房、化验室、手术室内存放有大量人用药品,经清点共计69个品种1444支(瓶/袋);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负责人,负责人承认将人用药品用于治疗宠物。执法人员请示本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人用药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同意对涉案人用药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12:00,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负责人李某杰《居民身份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12:3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海勃湾区某某动物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月20日,执法人员在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负责人李某杰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调取当事人《某某动物诊所处方签》3张。
5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乌农(诊疗)登处〔2025〕6号),将登记保存物品返还当事人。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于2025年初自银川市调入人用药品,2025年2月至3月,分3次将人用药品用于对宠物的诊疗,违法所得共130元。截止查获时剩余人用药品69个品种1444支(瓶/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业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3.《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
5.乌海市农牧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及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特证;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已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人用药品的相关情况;
8.照片证据12张,证明执法现场状况及涉案人用药品状态;
9.《某某动物诊所处方笺》3张,证明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3次使用人用药品及违法所得金额。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6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诊疗)告〔2025〕6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人用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项一般处罚档次:“对违法单位处以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处: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整(130.00);
2.处罚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叁仟壹佰叁拾元整(2313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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