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区拉僧仲某某农资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荣 联系电话:138******5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3*********Y
当事人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某某农场场部*排*栋*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案,经乌海市农牧局依法调查(以下简称本机关),现查明:
2024年5月30日11:00,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海南区拉僧仲新村某某服务站检查农药采购和销售记录台账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
5月30日12:00,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海南区拉僧仲某某农资服务站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农(农药)责〔2024〕4号),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6月22日前)建立并完善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如实记载购销情况并保存两年。
6月26日10:10,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海南区拉僧仲某某农资服务站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当事人已开始建立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但采购和销售台账内容缺失且记录时间混乱。执法人员对照当事人采购凭证和库存,随机抽查店内销售的2种农药与台账进行对比,在台账上均无记录。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询问,当事人承认有敷衍应事想法,有些记录是凭记忆补充,有遗漏和缺失,农药购销台账明显不完善、不全面。当事人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的行为,应视为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
6月26日10:55,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6月26日10:59,本机关执法人员针对该店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记录存在的问题情况与当事人进行了说明,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农药销售台账》、《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未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 《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该店铺采购和销售记录时发现问题的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农(农药)责〔2024〕4号)1份,证明本机关在2024年5月30日要求当事人建立完善农药采购和销售记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4.《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资质;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的现场状况记录;
6. 照片证据5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的状况;
7.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完成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整改情况的事实。
2024年8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农药)告〔2024〕 5 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文化程度低,书写能力弱,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保存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