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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渔政)罚〔2023〕9号

  当 事 人:杨某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15030419******4017

  工作单位:无

  住    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泽园**街坊**栋**号

  联系电话:139********

  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日凌晨,在禁渔期夜间巡查时发现乌兰淖尔镇泽园新村东侧黄河边有人驾橡皮艇捕捞,3点43分,执法人员上前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将正在驾橡皮艇靠岸当事人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后发现橡皮艇内有渔网和渔获物。当事人承认自己夜间驾船捕捞。

  7月1日4点10分,执法人员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并对橡皮艇、发动机、渔获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7月1日5点14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回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渔获物进行了称重,渔获物重量是30.9千克。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当事人现场见证,将已死亡但具有经济价值渔获物30.9千克进行变卖,变卖所得的肆佰玖拾肆元肆角(494.4元)作为违法所得,待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查获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现场状况记录;

  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的时间、地点、使用工具、渔获物数量等相关情况;

  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实施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及执法全过程记录;

  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状况、数量、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地点。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3年7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渔政)告〔2022〕3号),告知拟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正。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用于非法捕捞的橡皮艇1艘。

  2.没收用于非法捕捞的渔网10张。

  3.没收橡皮艇用发动机1台。

  4.没收非法所得肆佰玖拾肆元肆角(494.4元)。

  5.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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