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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六)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农产品)罚〔2023〕7号

  

  当事人:乌海市某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联系电话:13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3**********1;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镇**村。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3日11:00,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某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生产记录台账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记录。

  2023年4月3日12:00,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某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农(农产品)责〔2023〕1号,要求当事人如实记载生产记录并保存两年。

  2023年4月23日10:20,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某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复查生产记录台账时,发现当事人2021年、2022年相关台账已经记录,2023年生产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已记录,消毒记录仅记录2023年4月16日一项,免疫记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明显不健全、不完善,应视为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

  2023年4月23日10:30,执法人员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对乌海市某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3日10:45,本机关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生产记录存在的问题情况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说明,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公司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记录时发现的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农(农产品)责〔2023〕1号1份,证明本机关在2023年4月3日要求当事人完善生产记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完成责令整改要求复查情况的记录;

  5. 照片证据8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生产记录台账的状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完成整改生产记录记载情况的说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

  2023年7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农产品)告〔2023〕 7 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乌海市某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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