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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6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兽药)罚〔2023〕5号

  

  当  事  人:海南区拉僧仲某某生活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50303*********N;

  负  责  人:王某;身份证号码:15030319*******02X;   

  住     所: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二十三街坊某某广场商住小区**号楼-商业-*

  联系电话:130*******4;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30日9:50,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海南区拉僧仲某某生活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内东侧最北货架上摆放兽药,分别是兽药盐酸多西环素片1盒共12片,阿维菌素透皮溶液(规格:0.68ml/支)2盒共6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规格:1.36ml/支)3盒共9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规格:2.72ml/支)2盒共6支。经询问,负责人承认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3月30日10:00,执法人员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海南区拉僧仲某某生活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同意对某某生活馆经营的上述兽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0:48,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3月30日10:55,执法人员对某某生活馆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某某生活馆营业执照复印件,调取了兽药进货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共购入兽药盐酸多西环素片5盒共60片;阿维菌素透皮溶液5盒共15支(规格:0.68ml/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3盒共9支(规格:1.36ml/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2盒共6支(规格:2.72ml/支)5种兽药,货值总计565元,已售出11盒,违法所得收入为2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牧业综合行政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状况、数量、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地点;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数量、金额等相关情况;

  6.负责人提供进货票据1份,与流动供货商2023年2月10日微信聊天进货记录截图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兽药种类、总数量、进货价格等相关情况;

  7.现场销售兽药标价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兽药销售药品种类、出售价格等情况。

  8.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其他相关情况及执法全过程记录。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兽药)告〔2023〕5号),告知拟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兽药之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海南区拉僧仲某某生活馆立即停止经营兽药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兽药盐酸多西环素片1盒共12片,阿维菌素透皮溶液(规格:0.68ml/支)2盒共6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规格:1.36ml/支)3盒共9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规格:2.72ml/支)2盒共6支;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伍元整(265元);

  3.处兽药货值565元5倍的罚款,即罚款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282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零玖拾元整(30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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