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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度(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乌农(渔政)罚〔2023〕3号

  当 事 人:张 某;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年月:19**年02月;

  身份证号:15282319********16;

  工作单位:无;

  住    所: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

  联系电话:151******37。

  

  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27日下午,我机关执法人员黄河乌海段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海勃湾区新地村附近黄河内有人驾船捕鱼。16:10分,执法人员将正在拖运橡皮艇的当事人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所驾驶橡皮艇1艘已停靠在岸边,上有YAMAHA牌发动机1台,橡皮艇右侧岸边放置有白色水箱1个,内有渔获物,橡皮艇前方有银白色客货车1辆,车后部装有渔网1袋,穿冰器1台。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承认自己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橡皮艇在黄河乌海段捕捞。

  2月27日17:00,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回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见证下,对渔获物进行称重,重量为17.45千克。

  17:20执法人员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并对橡皮艇1艘、YAMAHA牌发动机1台、渔获物17.45千克、穿冰器1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8:0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讯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业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查货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在黄河乌海段非法捕捞的现场状况记录;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的时间、地点、使用工具、渔获物数量等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实施非法捕捞使用的工具及执法全过程记录。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状况、数量、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地点。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3年3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渔政)告〔2023〕3号),告知拟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于2023年2月27日下午在黄河乌海段驾驶橡皮艇使用渔网捕捞渔获物17.45千克。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用于非法捕捞的橡皮艇1艘;

  2.没收YAMAHA牌发动机1台;

  3.没收渔获物17.45千克;

  4.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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