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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兽药)罚〔2022〕11号

  

  当 事 人: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2*********C;          

  负 责 人:李某某;性别:女;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年11月;                         

  身份证号:15020219********21;                    

  工作单位: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           

       住    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北三街某小区**-*-301;           

  联系电话:177******97。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14日10时许,本机关接到乌海市“12345”智慧平台转办的举报信息,举报人称:2022年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处给狗注射辉瑞疫苗,商家没有兽医资格证,请相关单位针对兽医资格证问题进行查处,并且提供疫苗接种表。

  10月17日,举报人到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了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10月17日下午,本机关对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经询问,当事人陈述:因举报人在乌达区居住,不熟悉海勃湾区动物诊疗店,委托当事人联系了海勃湾区某动物诊所,由该诊所执业兽医李某某在当事人店内给狗注射疫苗,疫苗费用由当事人收取后转给海勃湾区某动物诊所。

  现场检查发现,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门店内靠东侧货架上摆放有兽药产品12种36盒,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11月1日10:20,执法人员请示本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将12种36盒兽药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11月3日上午,当事人到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并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兽药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11月10日15:29,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海勃湾区某宠物诊所对该诊所执业兽医李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提取了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海勃湾区某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取证证实,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举报人所称在当事人店内注射辉瑞疫苗的行为由海勃湾区某动物诊所执业兽医具体实施,但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兽药12种47盒,货值412元,出售11盒,违法所得68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身份;

  2.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举报人在当事人店内对宠物治疗,买药的基本情况;

  3.举报人提供手机截图3张,证明举报人付款和与当事人沟通情况;

  4.《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检查的情况;

  5.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6.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负责人和实际经营人身份;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门店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

  8.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现场状况及兽药产品销售价格;

  9.《证据现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种类、数量、保存地点;

  10.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宠物生活馆实际经营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的种类,数量及价格;

  11.进货凭证4份,证明当事人购入兽药数量及价格;

  12.海勃湾区某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疫苗注射行为的宠物诊所主体;

  13.海勃湾区某宠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疫苗注射行为的宠物诊所已取得相关证件;

  14.宠物医生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疫苗注射人的身份;

  15.宠物医生李某某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宠物医生李某某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

  16.宠物医生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某某实施疫苗注射的时间、地点、收费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11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兽药)告〔2022〕13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行为,处以:

  1.没收涉案兽药产品共计12种36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捌元整(68元);

  3.处兽药货值412元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零陆拾整(2060元);

  以上罚款共计贰仟壹佰贰拾捌元整(212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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