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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九届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农复字〔2018〕10号

       【办理结果:A】

 

        

王艳霞、高伟、段和平委员:

您提出的《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生猪屠宰检疫问题的检疫》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说明实施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

二是根据国家《检疫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由此表明派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必须到依法开办的屠宰企业实施检疫行为。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说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实施生猪屠宰检疫行为只能在定点屠宰场所实施。

四是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文件第四部分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我市2015年在非定点屠宰企业撤出官方兽医的做法是正确的。

依据上面所述,得出如下结论:由于巴音陶亥镇原有的定点屠宰场没有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属于非法屠宰点,依法应该取缔。这样就导致巴音陶亥镇没有法定的定点屠宰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到定点屠宰场所实施检疫行为,再加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前置条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只能在合法的屠宰场实施生猪屠宰检疫,不能擅自设立检疫点开展检疫工作。由此看来,巴音陶亥镇应该规划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屠宰场所,官方兽医才能开展检疫工作,出具检疫证明。目前,群众除自食自宰的以外,如果上市出售是不允许,相关部门要进行管理和处罚.

各级领导和人大代表应向群众宣传法律和相关的上级政策规定,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产者的利益免受损失。

感谢各位代表对兽医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为兽医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会依法依规把兽医工作干好干事,做好畜牧养殖业的卫士。

 

分管领导:包俊才

联 系 人:杨金生

联系电话:202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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