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切实保障我市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骆驼、鸡、鸭、鹅等家畜家禽。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骨、头、蹄(爪)、尾、翅、皮等。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国家、自治区对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除农村牧区可自宰自食畜禽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屠宰畜禽。农村牧区自宰的畜禽不得销售进入流通环节(包括卖给肉铺、饭店,甚至送给亲戚朋友后对方支付钱款),否则构成未经定点屠宰的违法行为。
乌海市现有定点屠宰企业2家。一是乌达区蒙达生猪定点屠宰厂位于乌达区解放南路仁康医院斜对面,联系人:杨建国15147412666,仅可以屠宰生猪。二是乌海市田源养殖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海南区西卓子山运煤专线北,海公铁路西,联系人:任键13654737333。该屠宰场可以屠宰猪、牛、羊。如需屠宰请到以上定点屠宰企业。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一)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查证属实的,将依法取缔非法窝点并处罚。
重点举报以下行为:1.未取得定点屠宰证书,私设屠宰窝点、夜间流动屠宰猪、牛、羊等畜禽;2.为私屠滥宰提供场地、刀具、运输车辆、冷库储存等设施设备;3.屠宰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屠宰过程注水、注药或添加其他违禁物质。
五、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473-2015110
(二)线下举报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6号(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注意事项及保密规定
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现场照片、视频、准确位置等证据材料,以便核查和处罚。
相关部门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单独归档管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传统要尊重,法律要遵守,健康要守护。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到定点屠宰场所屠宰,坚决抵制私屠滥宰,守护好我们餐桌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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