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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使用农药兽药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5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全市广大种植养殖以及农兽药经营主体: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其中蔬菜瓜果、畜禽水产等品类是群众日常膳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生保障的核心基础。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规使用,是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障种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核心关键。规范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购销、储存和使用行为,坚决杜绝违禁、假劣农业投入品流入生产环节,能够有效防范农产品质量风险、守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农业行业公信力。现面向广大种植户、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兽药经营主体发出如下倡议:

  一、认清红线,严守农兽药禁限用底线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禁限用投入品相关法规规定,分清种植、养殖两类违禁品危害,坚决守住用药安全红线。

  (一)种植领域严守农药管控要求。做到“三个严禁”:严禁购买、储存、使用任何禁用农药;严禁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严禁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做好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置。

  (二)养殖领域严守兽药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畜禽、水产养殖全程严禁使用β-兴奋剂(瘦肉精)、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汞制剂、激素类促生长药物等21类违禁药品;禁止将人用药品、原料药直接添加饲料或水体饲喂;不使用假劣兽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及时规范做好用药记录。

  二、细化管控举措,推动种养用药科学规范实施

  牢固树立绿色防控导向,秉持对症施治、科学用药原则,针对种植、养殖不同生产场景细化作业标准,严控农业投入品投入规模,切实削减农兽药残留安全隐患。

  (一)种植业规范施药。坚持绿色科学施药原则,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及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全程严格依照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用药剂量、施药时期、安全间隔期等规范开展施药作业,杜绝超量、超范围、超期限违规用药;坚持科学防控用药,主动轮换施用不同作用机理的合规药剂,避免长期单一用药,有效延缓病虫害抗药性滋生,提升病虫防控实效、减少农药污染;施药全过程应在田间作业区域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做好田间警示管控,严防人畜误入作业区域引发安全事故。

  (二)养殖业规范给药。推行健康养殖,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水产养殖不能将抗菌药物作为日常预防使用;不擅自加大给药剂量、延长给药周期,摒弃多种药物随意混用、盲目用药、重复用药等陋习;规范水体用药,避免污染水环境。

  (三)常态化落实农业生产全程记录管理制度。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场必须建立完整投入品使用台账,种植记录农药、肥料使用时间、地块、品类、用量、生产厂家;养殖记录兽药、饲料添加剂采购来源、使用畜禽/水产批次、用量等,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记录相关内容。生产记录完整保存不少于2年,做到有据可查、全程可追溯,严禁伪造、涂改台账。鼓励散户同步做好简易用药记录。

  三、恪守经营底线,线下规范进销全流程管理

  农兽药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压实主体责任,围绕资质使用、进货把关、台账追溯等关键环节规范经营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一)依规持证开展经营,恪守许可经营范围。依法申领农药、兽药经营许可,禁止挂靠、出租、出借经营资质。《兽药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有兽药产品使用。限用农药实行专柜保管,落实购买实名登记,完整留存销售流向,禁止向果蔬、茶叶、中药材种植主体销售标签禁用于该类作物的限用农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隔离存放,兽用处方药严禁开架自选销售。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环节核验供货商资质、产品登记、生产许可、质检合格材料,严禁向流动摊贩、无资质推销人员采购来源不明、过期、假劣农兽药。不得采购、销售禁限用农兽药、人用药、化工原料等违禁物品。

  (三)建立完善购销追溯台账管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批号、购销主体、数量、日期等信息,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凭处方销售规定,禁止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不得向养殖场、个体养殖户供应兽用原料药。

  四、知法明责,主动承担主体守法义务

  (一)违规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转让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种养生产环节不可逾越的红线。依法依规经营、使用农兽药,不只是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的刚性约束,更是广大种植、养殖经营主体以及农兽药经营主体理应扛起的社会责任。广大种养殖以及农兽药经营主体要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到诚信自律、守法生产,把好农兽药销购、储存、使用各个关口,坚决抵制违禁药品,严控农兽药残留风险。各方同心聚力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力种养产业朝着规范化、绿色化方向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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