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殖场(户)、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承运人: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侵害牛、羊、猪等偶蹄类动物,具有传播迅速、危害严重、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为有效防控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我市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养殖、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日常清洗消毒、强制免疫接种、疫情报告等关键措施,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实到位,不留死角。
二、规范调运管理
必须严格执行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规定。严禁从疫区调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确需跨区域调运的,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时限,通过“牧运通”信息化平台提前申报: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经各区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并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调运。从事动物运输的承运车辆,须按规定向各区畜牧兽医中心完成备案登记,确保车辆状况符合防疫要求。运输车辆、器具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混载其他物品,运输前后须彻底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应按规定路线行驶,避免不必要的停靠,防止疫情传播。
三、加强消毒管理
各相关场所(养殖场、屠宰场等)必须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定期对圈舍、车间、场地、器具、车辆等进行全面、有效的预防性消毒。要规范选择和使用消毒药品,并重点做好进出人员、车辆的消毒与登记工作,将消毒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及时清理并无害化处理粪便、污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及时报告疫情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须密切关注动物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牲畜出现体温升高,口、蹄、鼻、乳房等部位出现水疱、溃烂,或发生不明原因急性死亡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疫情,严禁擅自处置、宰杀、出售、转运病死动物及产品,防止疫情扩散。
五、配合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与监测工作。请广大从业者和养殖户朋友们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不传播不实信息,主动学习动物防疫相关知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养殖户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望各相关方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将各项防控要求落到实处,齐心协力构筑坚实防线,共同维护我市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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