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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202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告知书--致全市广大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0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全市各养殖场(户)朋友们:

  春季是万物复苏的季节,也是各类动物疫病的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202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转变防疫观念

  动物疫病防控,养殖主体是第一责任人。请广大养殖场(户)切实履行强制免疫的法定义务,充分认识到“预防优先”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彻底摒弃被动应付的思想,积极行动,真正实现从“要我防”向“我要防”的转变,共同筑牢防疫屏障。

  二、明确免疫时间与范围

  全市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2026年3月至5月。

  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请务必在此期间积极配合所在区农牧部门、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免疫工作。集中免疫后,每月应联系各区兽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新生及补栏畜禽进行补免,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规模养殖场:按本场免疫程序自行开展免疫,并主动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集中免疫病种

  本次春季集中免疫涵盖以下病种,任何养殖户不得拒绝接种: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禽类,实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

  2.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免疫;对猪使用O型口蹄疫疫苗免疫。

  3.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外,对全市所有应免羊只实施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

  4.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对所有猪使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弱毒苗进行免疫。

  5.猪瘟:对所有猪使用脾淋苗进行免疫。

  四、严格规范操作,注意免疫安全

  1.免疫前:请提前做好圈舍清洁、畜禽保定等准备,配合防疫员检查畜禽健康状况。

  2.免疫中:防疫人员进出圈舍要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3.免疫后:请在现场观察30分钟以上,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如发现畜禽出现发热、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应立即联系防疫员或当地兽医部门。

  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生物安全

  1.环境消毒:定期对圈舍、用具及周边环境清洗消毒。圈舍门前设置消毒池(或垫),做到专人专用衣鞋,杜绝非饲养人员随意进入。

  2.饲养管理:做好圈舍通风保暖,合理控制密度,保证清洁饮水和营养均衡,增强畜禽抗病能力。

  3.灭源工作:经常开展灭蚊、灭蝇工作,做到狗拴养、鸡圈养,保持庭院干净,减少疫病传播风险。

  4.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圈舍、草料棚等设施稳固性,及时排除用电、饮水等安全隐患。

  六、坚持自繁自育,规范调运引种

  积极倡导“自繁自养”原则。确需外购畜禽时,必须:

  1.清楚了解购买地的疫情动态。

  2.主动申报,并严格查验相关证明:生猪需具备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种猪还需布鲁氏菌检测报告)及产地检疫证明;牛羊需具备布鲁氏菌检测报告及产地检疫证明。

  3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接受监管。

  4.运输车辆要做到一运一消毒一清洗。出栏售卖时,避免贩运者进入圈舍,如需进入必须即时消毒,绝不买卖病畜禽。

  七、配合检疫监测,遵守疫情报告

  1.检疫关联:动物强制免疫情况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重要依据。若未按规定配合免疫,或免疫档案填写不规范,畜牧兽医部门有权拒绝开具检疫证明,影响您的畜禽销售。

  2.疫情报告:一旦发现畜禽出现群体性发病、死亡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严禁瞒报、谎报、迟报。

  3.人畜共患病防控: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布病专项监测、包虫病犬只驱虫(1年驱8次)、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科学养殖,最大限度降低感染风险。

  八、其他疫病防控建议

  除强制免疫病种外,可根据生产实际,建议自行开展羊痘、羊快疫、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狂犬病、牛肺疫、犬四联等疫病的免疫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有偿防疫服务。

  九、法律责任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是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防疫工作实施。因免疫不到位或拒不配合防疫引发动物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和全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请广大养殖场(户)朋友们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与我们携手并肩,共同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为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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