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3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全市农畜产品生产者: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增强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农畜产品生产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认真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农畜产品生产者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各生产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实行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承担法定义务。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执行农畜产品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相关规定。因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病死动物以及滥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依法诚信生产。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诚信自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购买农资产品到正规农资单位购买,做到索证索票,谨防假劣违禁农资。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前要仔细阅读标签,按规定使用,自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做好农药等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清理、回收和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严禁乱扔乱放病死畜、禽,应依法及时做无害化处理,保护产地环境。依法建立农畜产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二年。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鼓励建立和应用电子化生产档案,全面试行食用农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电子二维码标识。对不依法依规生产,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将被纳入社会信用管理“黑名单”。

  四、主动接受监督。依法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管部门检测和监督抽查,积极配合监管和技术人员巡查和指导。规模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畜产品,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农畜产品,应当开具农畜产品达标合格证,并在销售时出具,检测不合格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农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畜产品时也应按规定自行承诺产品合格并出具农畜产品达标合格证,做到产品可追溯、流向可追查、责任可追究,严防不合格农畜产品流入市场。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