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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乌海市农牧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1.受市农牧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市农牧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2.宣传贯彻执行农牧业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行使以市、区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所属事业单位的农牧业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3.依法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依法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依法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依法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依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8.依法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9.依法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0.依法对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种畜禽等行为进行处罚。

  11.依法对生产、经营、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2.依法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3.依法对不按照规定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4.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5.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6.依法对水产养殖和渔政方面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7.依法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8 .依法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9.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生鲜乳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依法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1 .依法对耕地使用者不按规定用地养地,造成耕地肥力下降的,塑料地膜使用后不及时回收,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等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2.依法对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3.负责受理违反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24.负责跨区域案件的协调和查处。

  25.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内设机构

  内设副科级机构3个:海勃湾大队、乌达大队、海南大队。

  (三) 编制和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30名。核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内设机构副科级职数3名。

  (四)

  办公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46号2楼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55051

  负责人姓名: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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