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14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成文日期: 2021-07-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7-30 20:04: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30 20:04:06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    号:乌农(渔政)罚〔2021〕9号

  当 事 人:张东风     

  联系电话:1******0

  身份证号:3422******57

  住    所: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

  简要案情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01:30左右在乌海湖大桥西北侧乌海湖中靠岸后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时你驾驶的船只系泊在湖中,岸边黄色电动三轮车上堆放有渔网3袋,经清点为8张,网上挂有鲫鱼等渔获物,经称重为63.5千克。

  依据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第五十条:“涉案渔获物应当妥善保管。其品种、价值等需要认定、评估、鉴定的,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实施。渔获物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保管成本过高的,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可以按下列情况处置:(二)渔获物已经死亡但具有经济、科研等价值的,可以按规定拍卖、变卖、捐赠或者用于科研、公益事业;”之规定,经你在场见证,将已死亡但具有经济价值渔获物30千克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壹元(381元)拟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壹元(381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壹元(5381元)。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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