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14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成文日期: 2021-07-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7-30 20:02:4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30 20:02:40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    号:乌农(渔政)罚〔2021〕8号

  当 事 人:李炳红     

  联系电话:1*******8

  身份证号:34*******15

  住    所:乌海市海勃湾区康泰家园*栋

  简要案情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1年4月21日03:00左右在乌海湖东岸沙滩排球场附近靠岸后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时你驾驶的船上堆放有渔网,经清点为10张,网上挂有鲫鱼等渔获物,经称重为61千克。

  4月22日10:00,按照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第五十条:“涉案渔获物应当妥善保管。其品种、价值等需要认定、评估、鉴定的,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实施。渔获物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保管成本过高的,经渔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可以按下列情况处置:(二)渔获物已经死亡但具有经济、科研等价值的,可以按规定拍卖、变卖、捐赠或者用于科研、公益事业;”之规定,经当事人在场见证,将已死亡但具有经济价值渔获物61千克进行变卖,变卖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事人在禁渔期非法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所得叁佰陆拾元(36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叁佰陆拾元整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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