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14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7-30 20:01:3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 号:乌农(渔政)罚〔2021〕7号
当 事 人:李绍坤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150302*******6523X
住 所: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东*****
简要案情及处罚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19:00驾驶铁船进入乌海湖,使用渔网进行捕鱼,4月21日02:00左右在乌海湖西岸饮水桥附近靠岸后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湖中系泊铁船1艘,岸边三轮车上有渔网15张,渔网上挂有鲫鱼等渔获物,经称重为4.6千克。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铁船、渔网、渔获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渔获4.6公斤。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