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13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成文日期: 2021-07-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7-30 19:57: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30 19:57:14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      号:乌农(饲料)罚〔2021〕4号

  当  事  人:海勃湾区富川动物饲料店

  经  营  者:张红梅;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Y1**********0;

  住      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新村。

  简要案情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许可证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海勃湾区富川动物饲料店所经销的河南开封嘉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利农牌新流疫康饲料,规格100ml⁄瓶,共计7瓶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号码,经在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查询,未检索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号码,应认定为无生产许可证饲料。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饲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品名新流疫康饲料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伍百元整(2500元)。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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